http://www.tps.moj.gov.tw/public/Data/3929114835620.pdf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02 年 9 月 29 日
發稿單位:特別偵查組
有關媒體報導「不只一個月 監聽立院四個月」一事,與事
實不符,本署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本署特別偵查組於102年5月15日,檢具事證依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之規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聲請核發通
訊監察書(102年度聲監字第527號),自102年5月16日
始據以對0972******號電話執行通訊監察。
二、該0972******號電話經執行通訊監察後,因係節費電話,
執行通訊監察機關,無法執行通訊監察,完全沒有任何
通話內容,故屆期(102年6月14日)即未再續行聲請通
訊監察,媒體報導所稱之「監聽立院四個月」云云,顯
非事實。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規定
通知受監察人時,將0938******號(執行通訊監察間自
102年5月16日起迄同年9月5日)與0972******號電話併
列,致受監察人有所誤解,本署將另函通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四、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知受監察人有關執行通訊監察期2
間,係就0938******號電話所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期間為
102年5月16日起至同年9月9日止,惟本署實際執行
0938******號電話之通訊監察期間則為102年5月16日
起迄同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