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30條(主動調查審議違反本法之委員)
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
紀律委員會不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查、審議者,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所以唯一能夠調查王金平跟柯建銘關說疑雲的是9.2說一點用處都沒有的紀律委員會...
所以不要再說為何綠營不處理老柯了,連調查都還沒開始能處理啥 ?
如果大家不相信紀律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老實講我也存疑),那就請馬英九發揮大是大非的
精神推動修法.....
老實說如果當初馬能夠讓江宜樺用這一條請立院將王,柯兩人移送紀律委員會,馬躲在後面
,等吵到不可開交的時候馬再出來調節院際糾紛,馬今天的下場也不會這麼慘....
處份如下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