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 既然你都回那麼大串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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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整個討論的「權利」指的並不只是選擇伴侶的權利,而是伴侶關係衍生出來的
權利,蕭美琴那篇文章中有舉例,例如「醫療行為的同意權限、財產繼承、保險,以
及彼此孩子的監護權」。這部分也是為什麼在美國法院的判例裡轉向支持同性婚姻的
理由。因為真實世界就是發生了一對共同生活超過四十年的女同性戀伴侶,因為沒有
法律地位而遭到重大困境的問題。「既然女同性戀一個就可以生 那就自己生就好了
呀」的說法就只是在講風涼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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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以上的權利跟是否成家是有關係,可是他應該要更全面的修正
財產繼承,醫療行為同意權限,保險,只要當事者對於意願有表達清楚,
似乎不必只能給家庭成員決定,如果法律在這方面有欠修正,我支持修正
可是對象不應只侷限於婚姻或家庭,而是當事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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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強調一次,這是從基本權利觀面對到的嚴重問題。在這個觀點裡,一個人權利
不應該有性別、種族、信仰的差別待遇,因此伴侶的一方若只是因為性別不對,而不
能享有法律保障伴侶的各種權利,那就是一種歧視。這便是問題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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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一篇文章寫得很清楚了,沒有人不讓同性戀者想有任何一樣的權利
可是同性戀者不能獲得權利的根本原因是,他不願意走正常管道去獲得他應有的權利
很多的權利保障是依據家庭而來的,
而家庭的本身之所以有別於兩個分開的個體,是因為他被賦予撫育下一代的責任
因為有撫育下一代的責任,國家才會給予家庭更多的權利
至於同性戀,他們的本質上是無法被賦予這項責任時,為甚麼可以享受同樣的權利呢?
至於歧視,就太過嚴重了! 沒有任何人去設障礙去阻擋同性戀者追求自己的幸福!
同性戀者可以走一般正常的模式去得到他該有的權利,可是他選擇走另一條路,
而放棄他擁有他權利的機會。
照你的邏輯,如果因為伴侶不對,不能拿到權利叫做歧視。
那假設我的個性就是只喜歡研究,願一生只與研究為伴,
這個時候單獨我也能成為一個家庭嗎? 我的伴侶不是人 是研究!
與其這樣 不如廢掉家庭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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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還是有人必須以非常傳統生育觀點下衍生的家庭關係,來當自己的立論基礎
。我還是必須說,這在當代社會已經無法成立了
除非要將成家的下一代的目的限定在「兩人親生」的嚴格條件下,否則對女同性戀
家庭的批評是不成立的。包括精子捐贈、領養,甚至是再婚與未婚懷孕而後找人結婚
的形式,都是推文裡所說的「很抱歉 是牽扯到第三人的」家庭形式。當代的確仍然
有保守主義者反對婚前性行為與離婚等一切行為,《利未記》在反對同性戀的同時也
反對離婚(被休的女人)也鼓吹娶處女、不與寡婦結婚的作法。若你是這樣的保守主
義者,那我尊重你的想法。
另外,說家庭的目的是下一代的,基本上多少脫離了現實。古代確實將下一代當成
家庭的重要要素,因此不育是休妻的有效理由之一。但是現在呢?稍微查一下民法你
就知道,現在已經不再當成有效的理由了。換言之,家庭關係的成立早已經不再是以
生育下一代與否為標準,政府也不是以下一代當成保障婚姻家庭的理由。如果一對不
生育、不能生育的男女可以組成家庭,那你就必須找別的理由去反對一對同性組成家
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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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代怎麼在變,家庭制度的本質就是為了下一代。
不論是不願生孩子的父母,或是不能生孩子的父母
法律沒有辦法在他們成立家庭之前做出預測或推斷,
即便結婚後,現在不生法律也不知道以後會不會生,法律也不會知道哪些父母不能生。
因此法律當然會保障所有成家的父母其權利
可是同性戀,對不起,一線在的技術,你就是無法經過自然程序繁衍下一代,
為什麼法律要給予你在這塊額外的權利呢?
至於你所說的 精子捐贈,再婚,以及未婚懷孕,就是所為牽扯到第三人的家庭型式
社會不就是因為對於這些問題的過度寬容,所以造成這些問題的層出不窮嗎?
既然都已經有這些問題的產生,何苦我們再把問題擴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