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xender:我第一次看到有人認為婚姻家庭權不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 wilson10000:大法官釋憲 再再強調婚姻是對人權不得已的侵害
真的嗎?怎麼我看到的內容都是剛好相反?
釋字第242號,解釋理由書:
「...其結果將致人民不得享有正常婚姻生活,嚴重影響後婚姻當事人及其親屬之家庭生
活及人倫關係,反足以妨害社會秩序,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
利之規定,有所牴觸...」
這邊大法官認為,如果法律適用的結果,嚴重侵害了婚姻的家庭生活,則跟憲法保護人民
的意旨不符。言下之意,就是婚姻家庭的生活,屬於憲法保障的權利。國家可以任意侵害
。
釋字第362號,解釋理由書:
「...惟適婚之人無配偶者,本有結婚之自由,他人亦有與之相婚之自由。此種自由,依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受保障。...」
這邊大法官認為人民結婚的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
釋字第372號,解釋文:
「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
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待。...」
大法官認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婚姻制度,也保護了人格尊嚴、人身安全
,言下之意就是婚姻制度要受到國家保護。
釋字第552號,解釋理由書:
「...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
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
大法官認為婚姻制度受到憲法保障,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男女平等的目的。
所以,請問你是哪裡看到釋字有提到婚姻是對人權之侵害?我看到的怎麼都是大法官講婚
姻很重要,是憲法保障的權利,法律不可以任意侵害。人民締結婚姻的自由本來就是憲法
保障的權利,今天是國家只規範了一夫一妻的制度,造成同性戀者無法締結婚姻,形成規
範不足,形成差別待遇,讓部份人民不自由。這才是問題的爭點,憲法既然承認了婚姻制
度要受到保障,那為何只保障了異性戀者的婚姻自由?該給個說法吧!
我倒不是說不可以反對同性婚,但為了反同性婚,曲解憲法的文義,把憲法說要保障的制
度,說成是國家對人民的侵害。這樣就不好了,這樣不是一個好的討論方式。
我寧可看到你對釋字中出現的「一夫一妻」咬著不放,至少這個爭點還比較值得討論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