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
婚姻制度,不是權利,而是義務。
將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及他們的後代的權利益務,
由法律,即政府給予背書,意圖讓家庭成員得以穩定生活。
這套法則,為後代穩定的生養生育而制定,只能以社會大多數的正常狀況設定,
而因為,人類實行有性生殖,因此,這套制度通常以男女結合而制定,
無法顧及其他。
我說過,你同性戀者要婚姻,OK。你要進入戀愛的墳墓--婚姻,隨便啊。
另立一個同性婚姻法,同性配偶或伴侶間的法律關係就一條,
比照民法相關異性夫妻規定即可。
但要養育小孩,以目前的社會況看起來,不OK。不要假裝,同性戀是正常的。
同性戀是異常的,就像人類失明就是異常的,你不能假裝雙眼失明的人是正常的。
以後如果連自己的複製人都可以存在的話,那時,同性婚姻裏可不可以有小孩,
這法律問題自然會被一起討論而解決。
對不起,你們早生了幾十年或幾百年.....就算你們把法律弄通過了,
社會的壓力,一樣會讓你們收養的小孩受到傷害....真愛這個小孩,就放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