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礙到什麼,只是他們的理由很瞎。
一、真愛無敵?
真愛無敵聽起來很讓人感動。
但是我就要問了,真愛無敵所以可以不分性別要求結婚的權利,那為什麼要分人數
、年齡、種族和次元,所以不開放雙翼結局,或是和蘿莉(或正太)、和動物(或
植物,或無機物)、和菲特(或兩儀式或任何「我的嫁」)結婚就是歧視,大家說
對不對!
……老實說這不代表我贊成以上主張,我只是想說,在主張同性不得結婚是一種歧
視的時候,拿「真愛無敵」出來當理由就會碰到以上問題,憑什麼同性之間的愛就
是真愛,跨人數、年齡、種族和次元的愛就不是真愛?
其實反多元成家聯盟的主張就有點類似這種感覺,只是他們的用語激進了點。直接
講多P 、獸交確實是很激進沒錯,但稍微思考一下就知道他們的顧慮不無道理。
二、財產都會被親人拿走,為何法律不讓我留給最愛的人?
講白話:法律沒有限制這件事情,重點是遺囑有沒有寫好,有沒有律師公證。
不管是不是配偶都得面對民法上的財產特留份,如果其中一方有收養小孩,只要記
得指定法定監護人為另一方,其50% 的財產需要留給小孩,另外50% 可以以遺囑方
式自行處分。
如果沒有小孩,那對方的父母也是一樣的道理,記得把遺囑寫好很重要,不管是不
是同性戀都一樣。
三、不是配偶,所以不能簽手術同意書,真是太過份了!
講白話:法律沒有限制這件事情,重點也從來就不是修法。
假如當事人送過來是不馬上動手術就會死的狀況,醫生不能等手術證明書就得動手
,否則會違反醫療法第60條,醫生還是要被告,此外,醫療法第63條已經敘明手術
同意書可由關係人簽署,這個「關係人」經衛生署解釋已經包含摯友、同居人等部
分,同性戀的同居人當然也包含在內。
現行「同性配偶不能簽同意書」的案例其實跟現場醫師害怕捲入糾紛有關,但這不
只是同性配偶會碰到的問題,在許多狀況下,手術同意書的問題關係的是家庭糾紛
,同性戀只是家庭糾紛之一而已(當然是比較嚴重的那種)。
四、同志想成家,為何法律不讓我收養小孩!
講白話:法律還是沒有限制這件事情,重點在社工界的態度。
就我所查到的資訊,法律對收養的唯一限制是收養者必須大被收養者20歲。
也就是說,同志情侶能不能收養小孩,理論上當然可以,以其中一方的名義去申請
就行了。實際上不行是因為社工界普遍認為同志家庭缺乏正常家庭功能,跟單身者
實務上難以收養小孩的原因一模一樣。
所以問題根本不是卡在法律讓不讓他們收養,問題是卡在社工界的認知,如果社工
界認為同志家庭有正常家庭功能的話,有沒有修法都沒差,反過來說,如果社工界
從來就不認為同志家庭具有正常家庭功能,那有沒有修法還是沒差。
五、不通過同性婚姻,就無法改變社會對同性戀的歧視!
我只能講,這完全搞反了。
歧視不能也不可能經由法律修正,更別提現行法律根本沒有「歧視」同性戀者,同
性戀要擺個兩桌辦婚禮,一來沒人可以阻止,二來也不違法,如果家庭可以理解、
朋友願意祝福,那也是一種結婚儀式,差別只在身份證上面不能印配偶的名字,除
此之外基本上沒什麼差別。
如果說家庭不能理解、朋友不能祝福,那怪到法律不通過所以造成歧視根本是搞錯
重點,社會共識不能由法律解決本來就是板上釘釘的事情。
老實講如果你要問到底哪裡有差,我是知道哪裡有差,但是我好像沒看到他們在爭那個
,所以我也沒必要告訴那些支持者到底哪裡有差,如果他們連自己在支持什麼都不知道
,那我只想講,到底在喊什麼燒,因為這樣很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