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成家沒有多元性,性別只有兩種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12-04 05:04:28
沒有礙到什麼,只是他們的理由很瞎。
一、真愛無敵?
真愛無敵聽起來很讓人感動。
  但是我就要問了,真愛無敵所以可以不分性別要求結婚的權利,那為什麼要分人數
  、年齡、種族和次元,所以不開放雙翼結局,或是和蘿莉(或正太)、和動物(或
  植物,或無機物)、和菲特(或兩儀式或任何「我的嫁」)結婚就是歧視,大家說
  對不對!
  ……老實說這不代表我贊成以上主張,我只是想說,在主張同性不得結婚是一種歧
  視的時候,拿「真愛無敵」出來當理由就會碰到以上問題,憑什麼同性之間的愛就
  是真愛,跨人數、年齡、種族和次元的愛就不是真愛?
  其實反多元成家聯盟的主張就有點類似這種感覺,只是他們的用語激進了點。直接
  講多P 、獸交確實是很激進沒錯,但稍微思考一下就知道他們的顧慮不無道理。
二、財產都會被親人拿走,為何法律不讓我留給最愛的人?
  講白話:法律沒有限制這件事情,重點是遺囑有沒有寫好,有沒有律師公證。
  不管是不是配偶都得面對民法上的財產特留份,如果其中一方有收養小孩,只要記
  得指定法定監護人為另一方,其50% 的財產需要留給小孩,另外50% 可以以遺囑方
式自行處分。
如果沒有小孩,那對方的父母也是一樣的道理,記得把遺囑寫好很重要,不管是不
是同性戀都一樣。
三、不是配偶,所以不能簽手術同意書,真是太過份了!
  講白話:法律沒有限制這件事情,重點也從來就不是修法。
  假如當事人送過來是不馬上動手術就會死的狀況,醫生不能等手術證明書就得動手
  ,否則會違反醫療法第60條,醫生還是要被告,此外,醫療法第63條已經敘明手術
  同意書可由關係人簽署,這個「關係人」經衛生署解釋已經包含摯友、同居人等部
  分,同性戀的同居人當然也包含在內。
  現行「同性配偶不能簽同意書」的案例其實跟現場醫師害怕捲入糾紛有關,但這不
  只是同性配偶會碰到的問題,在許多狀況下,手術同意書的問題關係的是家庭糾紛
  ,同性戀只是家庭糾紛之一而已(當然是比較嚴重的那種)。
四、同志想成家,為何法律不讓我收養小孩!
  講白話:法律還是沒有限制這件事情,重點在社工界的態度。
  就我所查到的資訊,法律對收養的唯一限制是收養者必須大被收養者20歲。
  也就是說,同志情侶能不能收養小孩,理論上當然可以,以其中一方的名義去申請
  就行了。實際上不行是因為社工界普遍認為同志家庭缺乏正常家庭功能,跟單身者
  實務上難以收養小孩的原因一模一樣。
  所以問題根本不是卡在法律讓不讓他們收養,問題是卡在社工界的認知,如果社工
  界認為同志家庭有正常家庭功能的話,有沒有修法都沒差,反過來說,如果社工界
  從來就不認為同志家庭具有正常家庭功能,那有沒有修法還是沒差。
五、不通過同性婚姻,就無法改變社會對同性戀的歧視!
  我只能講,這完全搞反了。
  歧視不能也不可能經由法律修正,更別提現行法律根本沒有「歧視」同性戀者,同
  性戀要擺個兩桌辦婚禮,一來沒人可以阻止,二來也不違法,如果家庭可以理解、
  朋友願意祝福,那也是一種結婚儀式,差別只在身份證上面不能印配偶的名字,除
  此之外基本上沒什麼差別。
  如果說家庭不能理解、朋友不能祝福,那怪到法律不通過所以造成歧視根本是搞錯
  重點,社會共識不能由法律解決本來就是板上釘釘的事情。
老實講如果你要問到底哪裡有差,我是知道哪裡有差,但是我好像沒看到他們在爭那個
,所以我也沒必要告訴那些支持者到底哪裡有差,如果他們連自己在支持什麼都不知道
,那我只想講,到底在喊什麼燒,因為這樣很潮嗎?
作者: MRsoso (朔朔)   2013-02-04 05:23:00
可是第一點的真愛無敵應該是建基在"雙方相愛"才對吧?
作者: MRsoso (朔朔)   2013-02-04 05:24:00
你用動植物或是無機物來講不是不可以,但假設我要跟一鋼彈模型結婚,請問我要怎麼證明那台鋼彈也愛我呢?
作者: MRsoso (朔朔)   2013-02-04 05:25:00
還是反同的人都覺得結婚雙方的"我願意"或是公證的雙方簽署只是一種多餘的形式或鬼扯淡?
作者: wilson1000 (瘋狂肌渴男的就好)   2013-02-04 05:47:00
樓上你覺得誰愛誰很重要嗎? 法律會管你你愛不愛?
作者: wilson1000 (瘋狂肌渴男的就好)   2013-02-04 05:48:00
法律不該管同性婚姻否則違憲 如此而已
作者: gfabbh (David)   2013-02-04 05:50:00
遺產想給誰就給誰?你確定
作者: gfabbh (David)   2013-02-04 05:52:00
在遺產繼承上,作為配偶就是比只是的遺贈人有優勢
作者: gfabbh (David)   2013-02-04 05:53:00
還有,各種法律上,給予配偶的權限很多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4 06:05:00
我去查過民法遺產篇了,沒有你說的優勢存在。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4 06:09:00
至於「各種法律」云云,我想請你舉證一下我唯一想得到的是妨害家庭(事實上應該是通姦)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4 06:10:00
但最近也在講通姦除罪化了,所以……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4 06:11:00
另一個則是我在這裡不想講的,跟遺產有這麼點關係。
作者: gundriver (淺草一郎(假名))   2013-02-04 06:59:00
菲特(無印版)是我的,絕鬥吧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3-02-04 07:07:00
我比較喜歡長大以後的sonic mode,所以不用決鬥(跑)
作者: akaihuang (天之驕子)   2013-02-04 07:19:00
其實同性婚姻要經過很多年的追蹤研究才可能描繪出大致該
作者: akaihuang (天之驕子)   2013-02-04 07:21:00
有的框架(還不一定對)。在缺乏本土研究的情況下,僅僅憑
作者: akaihuang (天之驕子)   2013-02-04 07:23:00
抽象的理念就想立法...也不是不行,但你要意識到這法的
作者: akaihuang (天之驕子)   2013-02-04 07:24:00
基礎很薄弱,要非常小心。支持者好像很多都沒意識到這點
作者: akaihuang (天之驕子)   2013-02-04 07:28:00
比如說,本土同婚中需要什麼,不需要什麼都不清楚,很多
作者: akaihuang (天之驕子)   2013-02-04 07:29:00
人就自動假設完全可以用異性婚法律去處理,在我看來這有
作者: akaihuang (天之驕子)   2013-02-04 07:30:00
點自己騙自己。
作者: akaihuang (天之驕子)   2013-02-04 07:36:00
我覺得在社會科學中少談點理論多談點實證研究比較好
作者: dderfken (托雷迪亞(鬍鬚張))   2013-02-04 08:14:00
好吧 我第一次覺得阿凱的言論有道理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09:45:00
你的說法很多層面還是流於空泛的鬥嘴。像第一點,哪天有人出來主張因「眾生平等」,所以人與人間不要有奴役關係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09:47:00
要平等對待各人種性別。偏偏就有人要跳出來說,呵,你說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09:48:00
眾生平等,那你憑啥吃禽獸肉啊!你憑啥養寵物啊!你說你說你說你說啊!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09:49:00
你明明就知道他們要表達的是什麼,卻刻意的在文字上擴張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09:50:00
解釋,再指責對方的說法太誇張。這種言論毫無實益可言。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10:01:00
另,領養方面資訊錯誤,領養人需為結婚三年以上之夫妻,請不要把原罪推給社工界,他們已經夠焦頭爛額了。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10:03:00
第五點我倒是很認同。除此之外,所有的言論(撇除錯誤的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10:04:00
領養資訊)還是沒辦法解決同志一個核心問題。那異性戀幹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10:05:00
嘛結婚?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10:06:00
這種哪裡有差我知道,但我不告訴你,因為你不~知~道~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10:07:00
的說法,要說服任何人都有點困難,不如別提了吧。
作者: killyou (xxx)   2013-02-04 10:23:00
哪一條 http://ppt.cc/Z9IW 沒看到啊?哪裡錯誤?
作者: killyou (xxx)   2013-02-04 10:25:00
作者: killyou (xxx)   2013-02-04 10:26:00
是不是有人可以去告訴兒福聯他們漏了?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10:35:00
你覺得這種東西會規範在母法中嗎....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3-02-04 10:39:00
抱歉,我自己眼瞎,失禮失禮。
作者: newfolder (囧)   2013-02-04 11:11:00
嚇死人了 竟然在這裡看到這麼精闢的文章 一定要推一個
作者: yungde (龍生)   2013-02-04 11:49:00
推三虎認真文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2-04 13:34:00
這篇很清楚,而且比較針對台灣,不會一直拿美國的例子來講不過依據我親身的經驗,保險受益人的設定會被婚姻影響到
作者: guare (瓜籽)   2013-02-04 13:35:00
原po可以針對此點再查證一下。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3-02-04 16:16:00
我想可能要從婚姻的本質來了看待同志婚姻是不是應該保障
作者: Zatona (定)   2013-02-04 23:56:00
大推這篇 實實在在
作者: akobe   2013-02-05 00:20:00
第一點我也認同,真愛無敵!!只要能證明彼此的心意又何必限制
作者: akobe   2013-02-05 00:22:00
也許再過幾年,真的就會開始討論近親通婚、多夫多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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