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便講兩點:
一、結婚以後,配偶拿的一定比單純遺囑遺贈多![update]
是嗎?不一定喔,我們且看法條,試算如下:
有關遺產我們可以先看民法1138條,其規定繼承順序如下:直系血親卑親屬(很繞口,
但其實就是指小孩)、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如果說前位可以繼承後位就喪失繼承
權,如果都沒有,則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可以得到全部的遺產。
配偶並非第一優先順位,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依照順序和以上這些人並列,也就是說,有
小孩就和小孩平分,沒有小孩,與父母平分各1/2 與兄弟姊妹和祖父母可先得2/3 。
接下來要講到特留份:民法1223條規定給親屬的所有特留份,小孩為其應繼份的二分之
一,父母為應繼份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則為應繼份的三分之一。
依此試算如下:假設一對同性情侶沒有結婚,遺產為100 萬,其中一方有收養兩個小孩
,這兩個小孩的應繼份為各50萬,特留份為各25萬(應繼份的1/2 ),如果遺囑有寫明
,則可以將特留份之外的50萬都留給該同居人無疑。
假設成為配偶但無遺囑,其狀況則是:遺產100 萬,三人平分各33萬,反而比有寫遺囑
非配偶拿的要少。
若有父母但無遺囑的狀況,則是遺產100 萬,父母得50萬,該配偶得50萬,和有遺囑不
成配偶拿到的數字相當,所以為配偶無遺囑拿的不一定比單純遺囑遺贈多。
若有祖父母或兄弟姊妹而無遺囑,遺產100 萬,配偶得66萬,祖父母共得34萬,但若有
寫遺囑,其祖父母可得數一樣為100 萬的1/3 ,也是34萬,所以還是一樣。
注意,這裡討論的都是成為配偶無遺囑,和無法成為配偶但有遺囑的比較。當然如果成
為配偶又有遺囑拿的一定是比較多絕對沒錯。
無論如何,法律上的特留份是不能依照遺囑意願分配的,不管有沒有成為配偶都一樣。
又,民法1093條規定,監護人得以遺囑方式指定,也就是說只要指定同居人為法定監護
人,就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財產一起被祖父母或其他親屬奪走的問題。
但我說真的,如果雙方鬧到要為財產對簿公堂,或搞到遺囑裡面只留特留份給親人,不
如試著去主張對方有民法1145條之事實的,尤其是同性戀,多半會主張對方家庭因為有
1145條第五款之情事所以喪失所有繼承權,但這就是上法院的事情了,而我國民法仍保
障同性戀可以上法院主張其權利,要說歧視我實在不太認同。
二、反正不給同性結婚就是歧視!你看那個黑人白人!
說真的,如果主張一法規為「歧視」,卻不是主張要將其廢除,而是要加入其中,這不
叫爭平等,這叫爭特權。
1967年的黑人與白人不可通婚是連事實婚姻都不允許,遑論法律婚姻,拿黑人白人來類
比其實是不倫不類,法律上並未禁止同性擁有事實上婚姻(就是除了登記以外啥該幹的
都幹了,包含兩家互稱親家在內)。
而民法保障一夫一妻制,其主要立法精神並非平等,而是政府基於獎勵生育、維繫家庭
及尊重傳統等目的與精神設置的合理差別待遇(類似的差別待遇比如說:特定產業優惠
),這就回到之前講的,不是不給你申請,是你資格不符沒辦法申請。
當然,同性戀可以重新定義家庭,主張多元成家,而不是硬要去跟一夫一妻擠現行婚姻
的框框,然後宣稱不給就是歧視,這完全是兩碼子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