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鴨應該跟專利沒什麼關係吧,
之前有人舉畫作為例我覺得很好,
霍夫曼先生創作了黃色小鴨的裝置藝術,
如果你覺得他很爛,很沒原創性,跟洗澡的黃色小鴨一樣,
你可以不要去看阿,基隆可以不要跟他買授權阿。
霍夫曼先生有逼你跟他買嗎?
現實就是,這東西很火紅,很多人想看,所以基隆才會跟他買不是嗎?
買了以後當然不能再創作,加上旋轉呱呱叫什麼的。
你跟羅浮宮借蒙娜麗莎的微笑來展覽也要再創作嗎?
如果再幫蒙娜麗莎加個眼鏡還是鬍子什麼的,羅浮宮不跟你翻臉才怪。
霍夫曼先生會因為這樣生氣我覺得一點都不奇怪阿。
再說賣周邊商品好了,不跟原創者談好再賣根本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同樣舉蒙娜麗莎為例,如果故宮跟羅浮宮借蒙娜麗莎來展覽,
可以在不取得羅浮宮同意的情況下,販賣福氣蒙娜麗莎、蒙娜麗莎幸運公仔嗎?
我是覺得,你當然可以覺得黃色小鴨沒什麼了不起的,
那你可以自己辦白色小鴨、灰色小鴨什麼之類的。
這樣你要賣福氣鴨、幸運鴨甚至薑母鴨都沒人管你,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