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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發文要求交通部提供全部國道行車紀錄資料。
法務部今天(10日)表示,不可漫無目的全面蒐集行車紀錄,
此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出示去年4月答覆交通部高公局的函文。
他表示,不可全面蒐集行車紀錄,個資法第5條規定,個人
資料之蒐集、處理和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警方若要蒐集行車紀錄,應有特定對
象、目的、並和刑事偵查有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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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犯罪沒有那麼偉大.......
你他媽的一句查緝犯罪,整個國道行車紀錄就要給你看;
再他媽的一句查緝犯罪,整個電話線要給你掛線監聽;
又他媽的一句查緝犯罪,林盃的厝就要給你隨時進出。
要查緝犯罪可以,但要有犯罪嫌疑,有根據,有事證,真
的有,那就去申請監聽、搜索票,這樣大家沒話說。否則
,只憑一句查緝犯罪,你以為是聖旨啊!!
以為當警察那麼好當,無憑無據,要抓強姦,就要全部男
人的LP給你看,要抓貪污,就要每個人的銀行戶口給你查
,要防止犯罪,就想隨時搜查所有人的家裡。
這樣也可以的話,以後一句查緝犯罪,
就可以無憑無據,要求電信業者提供所有通話紀錄來調閱,
就可以無憑無據,要求E-mail服務商提供所有用戶的電子郵件來調閱,
那也就可以用一句查緝犯罪,無憑無據地侵犯個人隱私了。
最後,法務部已經提到,不能漫無目的全面蒐集行車紀錄,
此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查緝犯罪這藉口,就想調閱所有行車紀錄,只能欺哄到臭
蛆,想要查緝犯罪,警政署請多用點心,不要只會以東廠的
方式,才會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