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多張監聽票 一案吃到飽不違法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4-01-15 20:01:58
多張監聽票 一案吃到飽不違法
中國時報 張升星 2014年01月14日 04:10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司法關說爭議中,引發各界訾議的「一案吃到飽」成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重點。
什麼是「一案吃到飽」?雖然汙名化的政治標籤聳動,然而例行性的司法實務則屬常態,
試舉一例即能明瞭。
檢察官認A涉販毒而聲請監聽,法官核准;嗣依監聽得知A向製毒工廠B購買,檢察官聲請
監聽B,法官核准;嗣依監聽得知B亦供貨其他毒販C,檢察官聲請監聽C,法官核准;嗣依
監聽得知C除販賣毒品,另為爭奪地盤向D購買制式槍彈,檢察官聲請監聽D,法官核准;
嗣依監聽得知D之制式槍彈係E走私進口,檢察官聲請監聽E,法官核准;嗣依監聽得知E委
由鄉代會主席F居間行賄,買通海關檢查人員G,檢察官聲請監聽F、G,法官核准。嗣依監
聽得知F為立委H樁腳,F央請H利用質詢施壓,然後打通關節,並以債務往來或政治獻金名
義支付鉅額現金予H,檢察官聲請監聽H,法官核准。
以上事例就是現行司法實務的做法。因為後續案件是從A之販毒案衍生而來,故由法官逐
案審核,陸續開立監聽票「擴線」監聽。由於只有一個分案序號代表,此即立委所稱「一
案吃到飽」。必須澄清的是,絕對不是只靠原始的「一張」監聽票就能肆意監聽A到H等人
,而是法官逐案審核,陸續簽發「多張」監聽票。
上述司法實務的操作方法,確實有其必要。因為是由「同一位」法官逐次審核,對於犯罪
偵防的需求與人權保障的平衡,其心證評價比較完整,審核標準也趨近一致。
依照修正草案,未來必須「一案一人一票」,其與現行司法實務的差別,主要在於是否「
另分案件序號」。但是即使重新編號,應採集中審核還是分散審核?依照現行司法實務,
檢察官聲請監聽販毒集團A、B、C三人,法官核准後開具「一張」監聽票;修法後改為三
案,如果分由三位法官審核,因為標準不一,以致准駁各異,是否妥適?這些都是法院內
部事務分配的事項,而法院基於「完整評價,標準一致」的考慮,往往多由原始核准的法
官進行全盤評估。倘若改分其他法官,固有不囿成見,重新審查的優點;但也可能導致割
裂評價、以管窺天的誤判。
走筆至此,不禁要再次批判檢評會決議的錯誤。業經法院核准的監聽,檢評會卻指摘特偵
組「違法監聽」,理由是不能「一案吃到飽」,必須另案聲請。請問法律根據何在?如果
真是如此,那又何必修法?重新分案倘若仍由原法官審核,豈不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
?搞了半天,特偵組竟然因為不符「修正草案」而被認定違法,這種事後諸葛的先見之明
,合理嗎?
當然,上述說明只是學理探討。在台灣,從A到G或許可以監聽,但是H是立委,監聽立委
就是監聽國會,監聽國會就是發動政爭,發動政爭就是毀憲亂政,毀憲亂政就是傾中賣台
。為了明哲保身,務必自我設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114000517-260109
人權 人權 多少罪惡假汝之名行之!
通保法修了半天增加法院 警察機關一大堆文書作業量 又真保障到什麼人權了?
到底保障的是毒犯的人權還是我們小老百姓的人權呢?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4-01-15 20:04:00
連菲律賓的詐欺犯都要從大陸那邊搶回來 台灣最有人權了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4-01-15 20:05:00
就像吱吱超愛譙白冰冰把陳進興形容成是替天行道的義賊受害者的人權比不上罪犯的人權
作者: YYOO (回游魚のキャパシティ)   2014-01-15 20:05:00
100年之後就會有義賊陳進興傳?
作者: zxcvbbb ( )   2014-01-15 20:16:00
9%崩潰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4-01-15 20:20:00
又在酸9%? 每天酸這個能把馬英九酸倒嗎? 還不快罷免?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4-01-15 20:21:00
最後一段 wwwwwwwwww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戲要做足90分鐘)   2014-01-15 20:21:00
吱吱真的是嘴砲的巨人 行動的侏儒 成天酸 沒行動呀
作者: peteref (Falcon)   2014-01-15 20:21:00
酸9%不過只是在逃避去年10月10號的90.8大崩潰的事實而已:
作者: LionRafale (文包)   2014-01-15 20:27:00
這法官舉的例子超生動的....簡直就像真有這件事吧....
作者: Amontillako (俺は怒ったぞ!フリーザ!)   2014-01-15 22:08:00
不是生動,是實務本來就是這樣
作者: ppit12345 (汪喵)   2014-01-16 00:07:00
德國也只是"基本上一張只給一個".不過還是有重大犯罪的例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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