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amesSoong (Amari Cooper!!)
2014-02-01 09:47:26刑事訴訟法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刑事訴訟法明定"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羈押之"
是腦殘大法官自己延伸擴大解釋說不能僅以重罪作唯一要件羈押
根本就是越權
國家從納稅人和舉債拿來那麼多錢養這些無所事事的法匠
不是讓這些腦殘法匠為所欲為的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2-01 10:16:00
當初的考量是以重罪作為羈押唯一的理由 會違反無罪推定原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2-01 10:17:00
則 也會讓檢方故意用重罪起訴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2-01 10:19:00
還有大法官解釋法律為什麼是越權....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2-01 10:20:00
開車撞總統府不建德是重罪啊 你怎麼可以確定他有殺人故意
從張德正自己在臉書上寫的那些鳥話...沒殺人故意???
日本也有類似的案例 放火燒市公所 被檢方起訴殺人未遂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2-01 10:27:00
你告訴不算殺人未遂的話 它構成哪條重罪...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10:27:00張德正的舉動涉及不確定殺人故意,這算重罪了,加上張德正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10:28:00在他的部落格和臉書寫了一堆鳥話,還沒什麼不會發生
鄉民都知道她臉書寫什麼 只有國安單位不知道~沒過失!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10:30:00後來不是說?那再後來他又反悔怎麼辦?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2-01 10:31:00國安單位看了他的部落格抓人,鄉民又要怎麼扯言論自由?
殺人與強姦這樣的罪犯,他們的道德感跟常人不同.當越過那條線之後,殺人與強姦要再犯,對他們來說是輕而易舉的.
知道FB也不能抓啊~抓了跟你說戒嚴 真是多元論述動態自由
作者:
viery (viery)
2014-02-01 12:30:00原來總統府憲兵不是人...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2-01 12:59:00大法官解釋文也有說「不論犯嫌是否重大」才不行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2-01 13:00:00而這本來就是法條明文,是有些人沒看仔細
作者:
zxcvbbb ( )
2014-02-01 13:13:00開車撞總統府算什麼重罪?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2-01 15:06:00
大法官都有權宣布法條違憲了 為什麼不能限縮解釋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2-01 15:39:00開車撞綠色執政的總統府才是重罪,其他的都算民主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