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簽定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的領土:
臺,澎,金,馬,南沙,西沙及各附屬島嶼。
《中日和約》條約適用於中華民國目前控制下及將來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的領土
....條約簽定時,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領土當然包括臺灣,澎湖及各附屬島嶼。
所以,日本借照會第一號,承認放棄臺灣及澎湖群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
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給予中華民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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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簽定時,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領土當然包括臺灣,澎湖及各附屬島嶼。
您在說笑嗎?
閣下分不清託管和領土主權取得的不同嗎?
二次大戰後的台灣是由美軍實際占領
而後交由國府治理
而美軍是戰勝國的姿態進行占領
並未取得台灣主權
依據繼受者不得取得大於被繼受者權利之法理
國府當然不可取得比美軍更大的權力
即台灣領土主權
閣下這樣的說法可是違背一般國際法原則
滑天下之大稽啊
再來廢止的效力是往後生效
並無溯及既往效力
所以對於日本依據馬關條約已取得領土主權效力不生影響
這點基本法學知識你都沒有嗎?
還在這裡吹牛
可真是不害噪啊
※ 編輯: treasurehill 來自: 180.207.207.182 (03/12 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