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主張盟軍是個確實存在且有國際法效力組織的,就去把以下幾樣東西找出來
1. 盟軍的組織法/章程(或憲章等類似東西)
2. 退609萬步,找不出上面的,也可以找出盟軍成員給統帥的授權書
否則,我可沒興趣跟主張一個不存在團體卻有國際法權力的國際法外行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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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
不知道是誰外行啊?
戰爭法沒讀過嗎?
拼命要自曝其短?
《海牙公約》規定以及補充的相關條文。特別是1907年10月18日發布的「陸上戰爭的法
律以及慣例」(《海牙公約》第四章)的「第三節敵對國領土上的軍事當局」。這一節
中的前兩條規定:
第42條
佔領地是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所控制之一塊區域。
佔領範圍僅及於此當局建立與實際控制的區域。
第43條
當原來具有正當性政府的權力,事實上交給佔領者手中時,除非被情況所制止,後者必
須盡全力恢復和保證該地區的公共秩序與安全,同時遵守該地區已生效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