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本(3月17)日多篇報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有關是否開放基礎工程之相關質疑,
經濟部特回應說明如次:
一、兩岸服貿協議不適用於政府採購;我方開放之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僅限於促參案件,
且陸資不得具有控制力:
郝明義先生3月10日的公開信指稱兩岸服貿協議「罔顧國家安全」,並稱「中國大陸向我
們開放的是一般建築相關的工程服務;但我們向對岸開放的卻是基礎工程,包括公路開闢
與營建、橋樑與隧道管理、電力及電信管線、天然氣、水庫、自來水等數十項」。
事實上,兩岸在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的開放承諾均包括CPC511至518,行業範圍相同。
換句話說,郝先生於昨(3月16)日受訪指稱的CPC513,係兩岸皆在服貿協議中列有承諾之
項目,並非僅我方片面開放項目。此外,服貿協議第3條明文指出服貿協議不適用於政府
採購,郝先生所列之營造服務多屬政府工程的範圍,故我方可不向對岸開放或予以限制,
至於我方在「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限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下開放內容係指管理,且僅
反映我方開放陸資投資之現狀,並限於促參案件,且陸資不得具有控制力。
二、我方開放的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設有陸資參股上限12%,且不得具有控制力:
前面已說明為何我方開放內容與郝明義先生所言不同。此外,縱使依據郝先生引用聯合國
CPC內容所言,前述開放項目在我方承諾之「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3)」項下,
我方亦非毫無限制。我方開放內容限制「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12%,不得具
有控制力」,顯示政府即使對於民間一般建築案件的開放,亦有相當的管控。
三、本部的說明旨在好意提醒,並非不瞭解或者故意隱瞞:
本部有關CPC有新舊版本差異及須對比我國行業分類之說明,旨在好意提醒,以避免誤解
,並非不瞭解相關內容或者故意隱瞞,相關報導指稱本部混淆視聽或顛倒黑白,純屬誤解
,特此澄清。
http://ppt.cc/NRCH 經濟部國貿局澄清新聞稿
如果當真如郝明義先生說得如此恐怖 那連我也要上街反服貿了
不過這種對話過程是正面的 真理越辯越明 也會讓人越了解服貿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