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台灣方面:
: 除了某些因技術性限制無法開放的產業外,幾乎所有承諾條件都明訂"沒有限制"
: ,也就是說大陸方來台進行服務商品販售與消費的限制完全解除。
: 在大陸方面:
: 只有少數產業達到對等的完全開放,大部分給予我方的承諾都是"不作承諾"
: ,也就是說中國大陸對我們進入大陸市場進行商業活動的自由開放權利保留有解釋與
: 修訂的空間。
: 到此為止我們就能發現,此份合約並非對中台兩國完全平等的協議。換句話說,假使我
: 們簽下這份協議就等於了我們把所有的籌碼都攤上檯面,而中國大陸卻留有許多我們還
: 無法掌握的底牌,如此一來兩方的經濟市場還能公平競爭嗎?我想答案不言自明。
會有開放條件不同的原因,主要是由於當初加入WTO時,
台灣為了早點進入,因此全面開放,承諾以已開發國家的條件加入WTO
導致日後所有與其他國家/地區的談判,都必須全部開放,不能保留
(備註: 當初談判的主要人物叫做蔡英文,曾任民進黨主席,
目前力挺那些在立院毀損公物/睡在一起/玩親親/酒駕的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