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楊泰順教授:
「學生要求根本就是強人所難,退回服貿國家威信何在?再來全世界有協議監督條例這種
例子嗎?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已經做出判例,條約談判之前,這是屬於行政特權,立法機
構不能置喙,至於行政機關為了條約能順利通過而邀請國會參與,那是屬於行政機關的善
意,拖過甚麼談判監督條例,我們的外交人員怎麼去做一個縝密的談判呢?」
黃國昌:
「其實我剛剛聽楊老師這樣講我相當的驚訝,竟然會說是強人所難,從外國的立法例上面
,美國的TPA法制,就美國的行政部門,在簽訂FTA的時候,所謂的事前授權、事中民主的
參與、包括民間產業委員會的參與,到事後前簽訂以後,包括整個監督執行面上面,一套
完整的法制,怎麼會說沒有這樣的立法例呢?韓國去年也通過通商條約締結法,所仿效的
也是美國TPA的制度,在裡面明確規範了行政部門在簽訂FTA的過程當中,他必須要去履行
的資訊揭露的義務、衝擊影響評估報告的義務,裡面非常的多!馬政府那麼多博士,不知
道這些內容,我不相信!」
楊泰順:
「你今天說甚麼美國的TPA啦!我沒看過這個法律,我也不相信有這個法律,我剛剛講最
高法院的這個判例,這是白紙黑字寫在那裏的,行政體系在外面談判,這是屬於行政特權
,我沒有必要讓立委來指指點點,沒有一個國家會做這種談判。」
黃國昌:「就是剛剛按照楊老師的說法,我剛剛的那兩個法律,是我這個法律人虛構
出來的,現實上是不是存在,各位觀眾,可以去查一下」
楊泰順:「我回去就會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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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結果就是:美國國會害怕有和冥進洞同樣的垃圾國會議員存在,特別設了TPA,
以免行政權遭受人渣國會議員掣肘。
審自貿協定 國家威信vs.公民監督 楊泰順
http://www.npf.org.tw/post/1/13406
美國國會為了便利行政機關順利進行國際商貿談判,在一九七四年制定
「貿易法」時,特別創造了「便捷運轉機制」概念,二○○二年修法時
改稱TPA,「貿易促進授權法案」。
依照TPA程序,當總統完成與外國政府國際商貿談判後,須將施行法規
提交國會審查,此與我國服貿送交立院並無二致。但TPA規定,參眾兩院
的多數黨領袖,無論是否與總統為同一政黨,在收到法案的第一天,便應立即
排入議程不得延誤。而參眾兩院委員會或院會,均不得對法規內容進行
任何修正。相關委員會須在四十五天內審查完竣,期滿則法案自動送交院會二讀。
兩院院會在法案離開委員會後的十五天內,便必須進行全案表決。院會審查期間,
兩院最多只能安排廿小時的辯論時間。參院少數黨所慣用的「冗長辯論程序」
,在這類的商貿法案上完全不適用。此一設計,正是為了避免類似服貿,
歷經九個月出不了院會大門,造成國家威信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