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47449&ctNode=5996&mp=1
重大施政項目
民國九十一年年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二) 大幅放寬大陸投資項目,目前農工產品部分開放達8,163項,比例達93.82﹪;服務
業開放項目加計日前政府有條件適度開放赴大陸投資房地產開發業,共計69項,開放比例
已逾8成。
(三) 放寬大陸投資金額上限、取消企業赴大陸投資個案不能超過五千萬美元的上限。
行政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通過「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執行計畫」,並推
動以下措施:
(一) 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經濟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公告「大陸物品有
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規定彙總表」,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項目,同時建立定期
檢討機制。目前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為8,044項,開放比例達75.4﹪ 。
(二) 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經濟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頒布「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並配合修正相關金融往來規範,
以便利廠商辦理兩岸直接貿易之匯款作業。
(三)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
1. 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內政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發布「大陸地區人
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並建
立相關管理及審查機制。
2. 開放陸資來臺從事事業投資。在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服務業方面,依加入WTO特定服
務業承諾表,在對其他國家開放的108項服務業中,已決定先開放58項;另外,將規劃開
放陸資投資製造業。此一開放措施俟立法院完成兩岸關係條例相關條文修正後,即可實施
。
2. 另為因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及從事商務活動之居留需求,亦於該條例修正草案修
正第十七條第二項,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停留,符合該條例第十一條受僱
在臺工作或第十條、第十六條從事商務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在臺工作或商務居留
,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以符實際需要。上述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因商務
或工作需求來臺,得以建構出如同外籍商務人士來臺的常態性規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