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解釋吧: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
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
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
改前更具限制性。
紅色:
可以修改或撤銷該承諾
黃色:
在某些條件下,限制你不可以修改或撤銷該承諾
假設開放程度為 0~100
台灣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為 50
如果今天「服貿」給中國的承諾為 20 ,比世貿水準還低
那台灣的修改就不能改成 10
(你都比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還低了,還想更低?
那中國不如不要這個服貿,直接套用世貿承諾,還可以得到更好的條件)
假如今天「服貿」給中國的承諾為 80 ,比世貿水準還高
但發生問題了,台灣想修改,這種情況就不符合條件,就回到紅色的部分
(最多就撤消,然後回到世貿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