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查是兩岸條例用語
在立院run程序無特別規定處理程序之情況下
依立院職權行使法第10章
走的就是行政命令審查程序,審查結果:
一、備查。(立院職權行使法用語雖為存查,然而此時需考慮兩岸條例用語)
二、命更正。
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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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再睜眼說瞎話了
我們來看二岸人民關係條例怎麼規定的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什麼叫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你該不會不知道什麼叫核定吧?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的規定:
1. 核定係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
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2. 備查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
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由上可知核定與備查之不同:
1. 事前監督與事後監督:核定的性質屬於事前監督,亦即在該事項生效前必須
送上級機關同意;備查則屬於事後監督,在該事項已完成法律效力後,陳報
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2. 自主權限之有無:必須經過核定的事項,下級政府或機關並無自主權限;至
於備查的事項下級政府或機關原本就可以全權處理。(135)
既然核定權限的在行政院
怎麼還會跑出一個立法院的審查程序?
這不是在核定的過程就該解決的?
更何況把備查當作是存查
那不等於立法院也認為該協議無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
以命令定之情形者
那還要審查什麼?
錯了就錯了
還要硬ㄠ
真的很難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