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憲政爭議就是屁話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4-04-04 03:51:38
備查是兩岸條例用語
在立院run程序無特別規定處理程序之情況下
依立院職權行使法第10章
走的就是行政命令審查程序,審查結果:
一、備查。(立院職權行使法用語雖為存查,然而此時需考慮兩岸條例用語)
二、命更正。
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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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再睜眼說瞎話了
我們來看二岸人民關係條例怎麼規定的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什麼叫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你該不會不知道什麼叫核定吧?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的規定:
1. 核定係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
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2. 備查係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
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由上可知核定與備查之不同:
1. 事前監督與事後監督:核定的性質屬於事前監督,亦即在該事項生效前必須
送上級機關同意;備查則屬於事後監督,在該事項已完成法律效力後,陳報
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2. 自主權限之有無:必須經過核定的事項,下級政府或機關並無自主權限;至
於備查的事項下級政府或機關原本就可以全權處理。(135)
既然核定權限的在行政院
怎麼還會跑出一個立法院的審查程序?
這不是在核定的過程就該解決的?
更何況把備查當作是存查
那不等於立法院也認為該協議無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
以命令定之情形者
那還要審查什麼?
錯了就錯了
還要硬ㄠ
真的很難看喔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07:00
我想他說的審查應該是 立院職權行使法61條2項 ...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這個審查程序吧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08:00
打錯了 是60條二項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4:16:00
政黑眾:你在玩文字遊戲拉 民進黨國會多數就直接通過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17:00
我是有聽過兩種不同的說法 存查=有看過 備查=純粹建檔保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18:00
存 另一種是 存查跟備查意思一樣都=看過然後保存不過在現行法還是看的到互相使用的就是了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23:00
有阿 委員會可以審查阿 審查結果如果認為這個議題應該用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24:00
定的話 就交付院會議決 議決通過就命機關更正或廢止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25:00
法律定的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4:33:00
max 你有看原po的文章嗎 感覺雞同鴨講...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35:00
他不是說 命令送到立法院備查存查 就變成行政權獨大了嗎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38:00
立法院"審查"這個動作的意義是甚麼?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41:00
前面Crazy大跟他爭論的是備查跟存查還有審查的爭點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42:00
我只是針對立法監督行政命令確實有審查的程序而已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4:48:00
原po 是強調兩岸協議若依現行法律並沒有實質實審所以有行政權獨大的危機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4:50:00
兩岸協議根本不是行政命令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52:00
現在就是政府定調為行政命令 但是民意或立法機關認為這應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53:00
該是法律規定的話 就由我剛說的程序打掉阿 所以問題不是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54:00
沒有監督的機制 而是國會kmt大多數 連這個該是法律還是命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4:54:00
ECFA說過一次,還要再說第二次?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4:56:00
服務貿易協議現在要是真的重彈,那ECFA下的服務貿易早收清單要不要一起連代收掉?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4:57:00
依現行法律兩岸協議只有立法審議和備查 跟行政命令何干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4:57:00
又,當時ECFA已經實質審查過了也連帶服務貿易早收項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58:00
恩 政府說的伏冒是根據ECFA第4條授權的沒錯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4:58:00
過了,現在又為何要阻止後半部分?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4:59:00
我每次聽皇的言論都在這點上打轉,搞得好像是兩回事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59:00
政府說他是行政命令 不是我說的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5:00:00
因為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無法可審,又要求一定要審就亂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5:01:00
套,套個把ECFA當上位、服貿當行政命令的類推來審。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04:00
其實現在我也不太懂要審查的意義是甚麼 就只有砍掉重談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04:00
根據ECFA第4條 也是走立法備查 跟行政命令何干?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05:00
政府就是堅持他是有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阿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05:00
政府本來就是要走立法備查 結果被民進黨阻擋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06:00
經過朝野協商 才有所謂逐條逐項"審查"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08:00
那是張慶忠亂引法條不走程序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09:00
不懂你的立法備查是甚麼意思...政府絕對是會走行政命令的阿 那才快速而且不用受到立法干擾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0:00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看一下 你就知道我在說什麼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2:00
第二項提到兩岸協議只有立法審議或是立法備查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4:00
就跟你說兩岸"協議" 不是行政命令 法律有明文規定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15:00
我說那是政府說的 所以政府照行政命令的程序走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5:00
不要被張慶忠亂引法條而誤導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6:00
你口中的政府到底是誰 你可以跟我說一下嗎?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16:00
如你所說的他應該是法律案 那回歸我前述由立法院議決廢止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17:00
的程序也沒錯阿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9:00
現在的問題是行政院"定性"要走立法備查不走立法審議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20:00
所以不想給立院實質審議 一個字都不能改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22:00
就是要立法院備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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