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洪XX FB 公告

作者: antiyahoo (漫漫長路萬寶路)   2014-04-16 06:46:35
1. 與律師、友人討論後決定正面面對媒體,
為求澄清事實並將注意力拉回焦點議題,
所以會有限度地接受採訪,或者參與政論節目。
1-1我無意搶這個風頭,所以如果有當天在場的朋友,
願意就411路過始末、集遊、路權、
反黑箱服貿後續行動等相關事宜發聲,
請簡訊聯絡我說明您當天的狀況與對節目的期待,
我可以試著請媒體朋友改邀您們。
1-2本日三個通告費共八千五百元,
我自己會留五百塊車錢,餘款捐給公投盟。
以後比照辦理。但其他人無需如此。
2.本日晚間十二點(如果我在電腦前接得上網路),
將關閉臉書留言回應功能為僅至「朋友的朋友」。
一周後會再開放。
2-1我原本將臉書視為公共空間,但經友人數度反映,
請我關閉臉書非好友留言功能,
因為「近日過多的無意義留言(如重複貼圖、重複貼文、廣告、直銷)
及於法無據之不實恐嚇(如提告侮辱元首罪、提告恐嚇罪等」。
2-2我認為大家想表達的意見也都表達了,
我已經就我的部分作出行動和說明,
現在就等警政方面的回應(或不回應)與司法調查,
暫時作部分限縮應不致影響各位的言論自由。
2-3補充說明,有些人留言不見是因為被臉書視為廣告或者過量發言ꄊ
A 我有點沒辦法一個一個復原,有些則是受到檢舉,
有些說不定是自己刪了要栽我贓XD。
3. 近日除臉書留言外,尚有私訊及電話騷擾,
很遺憾許多人採用不適當與無效果的方式,
譬如辱罵與騷擾,來表達意見;
我想法律責任的部分我們可以一起面對。
3-1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對我的臉書留言留底存證,
歡迎各位新進律師朋友報名練習訴訟,
我可以簽委任狀,如果有罰金,扣除律師費用,
全數捐給公投盟、台權會、司改會等相關議題團體。
4. 說錯一句話,我很有誠意地鞠躬道歉說「對不起,我錯了,我正在改進。」
不知道方分局長及其主管單位和上司們對於中正一撤銷路權「違憲等級」的嚴重錯誤,
打算有什麼反應?
4-1正在與朋友討論支持警察組工會事宜,得慢慢來,
以免警察工會成為傳統的所謂「資方工會」。
4-2請大家繼續關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反黑箱服貿」相關議題!
Comment: zzz
作者: boc (大江大海一九四九)   2014-04-16 06:52:00
不會吧 被電話簡訊騷擾怒罵就要採法律途徑喔
作者: boc (大江大海一九四九)   2014-04-16 06:53:00
占領立院 包圍警局 辱罵官員要被告說是司法追殺
作者: sanadashun (叛逆者)   2014-04-16 06:54:00
請問哲學上言行一致度低的 稱做什麼行為呢
作者: jb12345 (阿瀚)   2014-04-16 06:55:00
這就是這種人的嘴臉,縱容立場一致者向對方採取同樣的行為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4-16 06:56:00
阿不是公民不服從? 跟律師討論什麼? 面對什麼法律?
作者: jb12345 (阿瀚)   2014-04-16 06:56:00
被對方原招奉還就馬上變臉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4-16 06:57:00
很有誠意的道歉也無法掩蓋錯誤的言論, 要面對法律嗎?
作者: sanadashun (叛逆者)   2014-04-16 07:07:00
看新聞 林飛帆聽到總統要將他法辦 不是也哭了嗎
作者: la041212 (la041212)   2014-04-16 07:10:00
我怎記得他說不要轉貼?
作者: boc (大江大海一九四九)   2014-04-16 07:13:00
公民不服從
作者: CM40Wang (silence)   2014-04-16 07:26:00
他上追追追 超愛附和插話~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4-04-16 07:32:00
動不動就違憲違憲的,不是要革命?鍵盤大法官嗎?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4-04-16 07:34:00
而且道歉後馬上接“反觀”整個就是既沒誠意又沒種
作者: teasy (NAMIE最高!!!!!)   2014-04-16 07:35:00
帶種點就別道歉,直接跳針“正當性”難怪瘋吱谷不想護航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4-16 07:44:00
反對學生的被罵是活該喔,不能關留言喔不然就是獨裁
作者: manfale (戰神 吱見愁)   2014-04-16 08:18:00
私訊和電話辱罵是想告啥XDD怎麼不去問問法律系老師?
作者: pocy1024 (腦袋裝什麼?)   2014-04-16 08:27:00
私訊和電話辱罵也不構成強制罪
作者: FallRed (落紅)   2014-04-16 08:30:00
罰金是繳給政府的 怎麼決定捐不捐 看就知道他啥都不懂
作者: FallRed (落紅)   2014-04-16 08:32:00
一個罰金跟公然侮辱罪的內涵都搞不懂的人 ,不要學人討論憲法高度的問題 …好嗎
作者: snow21 (snow21)   2014-04-16 08:43:00
整篇只承認用詞不對
作者: aniesway (jownshown)   2014-04-16 08:45:00
是秋紅耶
作者: kevinduh4 (ㄉㄐ)   2014-04-16 08:47:00
只同意第3點
作者: peichuan (大什麼大........)   2014-04-16 08:54:00
留言不見是系統問題,別處的留言不見就是FB被政府河蟹XD
作者: silveryfox99   2014-04-16 09:36:00
"有些說不定是自己刪了要栽我贓XD。"<<XXDDDD
作者: tiany (飄弟)   2014-04-16 09:46:00
多重標準加上性子膽小見風使舵,這估計是他的優點吧...
作者: ufos (玄狼)   2014-04-16 12:36:00
連罰金的性質都搞錯,真有能力討論高度憲政問題嘛XDDDDD
作者: Hero (護國公)   2014-04-16 14:34:00
可以轉移罰金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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