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goo.gl/Tmzgpb
賴中強
請海陸高官先救柯震東吧
柯震東在中國被捕,音訊全無,柯的父母及經紀人至今並未接獲通知。
請陸委會與海基會高官們,救人為先,不要光忙著內鬥。
根據2012年8月9日八次江陳會所商定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中方承諾「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
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 24 小時內通知。
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繫機制,
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間」,過
去經驗,中方並未切實落實此一約定。陸委會與海基會官員,應循聯繫
管道向中方表達對柯震東人身自由與安全的關切,而司法互助協議的主
管機關法務部國際與兩岸司法互助司更應要求中方立即回覆通報。
此外,柯震東被捕事件,也是對中國刑事訴訟法有效性的檢驗。2013年
1月1日生效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
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這個「
人」,並不區分本國人、外國人、台港澳,柯震東被捕後柯的經紀人與
家人遲未獲得中國公安的通知,不禁讓人對此次修法的有效性產生高度
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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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蛆到底是眼睛有問題,還是中文不懂啊?
賴中雄在非死不可只提到「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人家提了三個:
1.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
2.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3.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1.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http://goo.gl/9tzWKf
(以下簡稱:兩岸投保協議)
第三條 投資待遇
二、雙方應加強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在投資中的人身自由與安全
保障,依各自規定的時限履行與人身自由相關的通知義務
,完善既有通報機制。
而這投保協議中的通知義務怎麼來的?!
「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
http://goo.gl/tyjJOc
是基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這個協議來的。
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
人身自由時起 24 小時內通知。
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
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
縮短通報的時間。
2.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http://goo.gl/hhwKaK
第三章 司法互助
十二、人道探視
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為
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及時通報,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就要及時通報,可沒
說行政拘留不用通報,刑事拘留才需要通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http://goo.gl/RFnSzC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
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為何賴律師要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就是因為「兩
岸投保協議」提到「要依各自規定的時限履行與人身自由相關的通知
義務」,對岸自己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是要在24小時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
總結:
原本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對於「對方人員」
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同意及時通知對方的。
後來簽的「兩岸投保協議」,兩岸雙方有共識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
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基礎上,再完善這個通報機制,且訂出個時
間(24小時內),時間內就要通知。(共識連結:http://goo.gl/tyjJOc)
賴律師針對這兩個兩岸所簽訂的協議中,有關「保障人身自由的通報
機制」的來龍去脈來談,甚至把對岸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找出來。
一些臭蛆不懂自己支持馬囧簽的兩岸協議,也就算了,但是連賴律師
有提到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投保協
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卻只看到「兩岸投保協議」
,然後開始腦補「兩岸投保協議」只是在保障投資人,就算不信賴律
師,也看一下馬囧陸委會發言人的說法嘛(http://goo.gl/BvhAhC)!!
臭蛆自己看不懂的協議也在支持,那還是算了,但連中文都看不懂,
還跑出來丟人現眼,那就是你的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