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3億損失真的很誇張。
如果真的是政府指示,明知會血本無歸卻又沒有擔保,
這種政府我們絕對不能再投給他。
不過目前好像還沒有證據是政府指示的。
但是有一個案子,
明確是政府讓國營企業做違法賠錢的投資。
讓我們先譴責這個證據確鑿的好了?
航發會違法投資高鐵 前交長林陵三遭彈劾
http://www.nownews.com/n/2009/07/15/905360
前交通部長林陵三兼任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94年違反該會設
立章程規定,曲承配合行政院指示的故意,指示所屬配合投資台灣高鐵,造成航發
會重大損害,監察院14日以9票成立比3票不成立,通過彈劾,移送司法院公懲會審
議。
審查會由劉興善委員擔任主席,本案去年8月由李復甸委員針對「台灣高鐵BOT案」
申請自動調查,隨後發現內幕重重,監委余騰芳、馬秀如、葉耀鵬等人陸續併案、
分案加入調查。
李復甸指出,航發會以協助發展航空事業為目的。可是,94年9月間行政院長謝長
廷為解決臺灣高鐵因丙種特別股資金募集不順,決定由航發會以每股發行價格新臺
幣9.3元,購買該公司丙種特別股45億元,並於同年月23日由該院秘書長卓榮泰,
電話告知當時陪同陳水扁總統在中南美洲訪問的被彈劾人林陵三。
林陵三明知投資臺灣高鐵有違章程規定,且因時間急迫,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勢難合
法,但仍違背其監督權責及董事職務,聯繫政務次長周禮良商討,並指示兼任航發
會董事的交通部常務次長游芳來主持董事會,配合通過航發會購買高鐵公司特別股
投資議案45億元。
李復甸說,航發會為籌措龐大投資金額,特地向銀行辦理華航股票質借45億元,嗣
高鐵公司於96年高鐵營運後,因虧損不能支付股息,且因高鐵公司財務不佳,投資
資金回收堪虞,肇致航發會重大損害。
此外,林陵三明知該次董事會非依規定由其於10日前召集,卻於94年11月14日在具
名陳報法院的書狀內偽稱:「董事會開會通知及議程,亦依相關規定於會前以傳真
方式送達各董事並致電各董事確認。」
惟經法院調查發現,所稱期間內相關傳真機均無通聯紀錄,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
以臺北地院94年度法字第15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李復甸指出,林陵三辯稱航發會所購高鐵公司特別股前兩年股利9.5%,後兩年0,
平均每年4.75%,扣除銀行貸款利息成本約2%,尚有約2.5%以上股利收入。所以「
該項投資不但財務面有收益,風險及償債能力也因有國家簽訂之三方合約及政府強
制收買而有保障。」
事實上,高鐵特別股96年度股息因高鐵公司營運期虧損而未支付3億1860萬7624元
,且於贖回特別股前,航發會尚須每年負擔借款利息支出約1億元,顯見被彈劾人
對該投資案評估失實,而該特別股轉換普通股,其損失已近23億元。
李復甸強調,「臺灣南北高速鐵路計畫三方契約」,係交通部、高鐵公司及聯貸銀
行於89年2月2日簽訂,該次總授信額度為3222億元,三方契約的效力及於除150億
元履約保證金外之3083億元。航發會94年所購買的特別股,顯非三方契約效力所及
。
航發會於97年底,將該投資帳面金額41億3421萬3350元全額提列減損損失,林陵三
罔顧法律規範、摒棄專業考量,順承上意聽命行事,肇致航發會重大損害,顯然有
虧職守。
監委葉耀鵬說,錯誤的政策比貪汙更可怕,高鐵自李登輝時期即透過政治力綁樁,
量身打造,可說是對藍綠都很有辦法,他感慨說「我很佩服」。
他指出,本案通過彈劾,標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重要,他肯定中技社董事長黃輝
珍因力拒投資高鐵特別股30億元而請辭下台的作為。
葉耀鵬表示,高鐵5大原始股東大陸工程、長榮、富邦、太電集團和東元電機,都
在本BOT案中獲利,可是虧損連連的高鐵公司,卻在「政府強制收買」的條款下,
並未減資後增資,甚至更進一步牽著政府的鼻子走,向銀行團提出「借新還舊」主
張,這是全民以及社會資材的重大損失。
他說,前行政院長謝長廷自然也是依據陳水扁前總統旨意辦理,不過檢視證據,在
文書簽證上,尚未發現謝長廷涉入的直接證據,而高鐵BOT的失策,就是前交通部
長蔡兆陽當年同意「強制收買」,「形成政府擔保,這是一個陷阱。」
監委余騰芳補充說,中鋼公司董事長林文淵投資高鐵3次、總額新台幣57億元,並
提列虧損,監院已移送法務部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