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我直接用德國政黨法來講好了
: 當年東西德統一後,統治東德的社會主義統一黨改名為民主社會主義黨
: 因為東德社會主義統一黨長期治理東德
: 利用不當勢力累積300, 400百億東德馬克的黨產
: 這些不當黨產透過由國會任命的獨立委員成立的信託委員會管理
: 雖然對於黨產有所有權,但是沒有使用收益權
: 實質上民主社會黨的黨產已經歸零
: 會有黨產議題很明顯是受到當年德國民主社會黨黨產的啟發
: 尤其國內公法學者大多留德,會有黨產議題發酵很正常
: 相關研究很多,我也不多提了
之前討論就已經指出這個理論最大的問題了。
東德之前有《政黨法》,它的政黨是公法人,公法人受到國家的管轄,整個黨產處
理的方式,可以視為是國家修正了它對政黨財產的管理方式。
但是台灣的《人民團體法》下,國民黨是一個私法人。一個民主的國家,是沒有這
種直接處分私人財產的權力的(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是資本主義式民主的基石)。
台灣的民主化歷史,注定台灣不可能走政黨公法人化的路,你要讓政黨變回國家設
立、管轄的法人組織?這可能嗎?問看看民進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