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rusa (最愛小熊寶貝)
2015-02-15 01:30:00※ 引述《TheoEpstein (Boston Red Sox)》之銘言:
: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lifornia_gubernatorial_recall_election
: 看了一下數據
: 贊成罷免的有 4,976,274
: 反對罷免的有 4,007,783
: 投票人數 9,413,488 (含無效票42萬)
: 投票率 61.20%
: 但這樣的數字......我有點好奇,是加里福尼亞州規則與中華民國不同嗎?
: 若是雙50門檻,反對罷免那四百萬人都不出來,
: 投票率就祇有32%,這樣的話,罷免案就不會過了,不是嗎?
美國是採取登記制
上次沒登記 就算你是公民 他也不計算在投票人門檻
門檻是在連署階段 加州連署是上次選舉投票人數的12%
如果拿到台灣來 根本沒投票意願的壓根就不會去登記
這些人就不會成為堆高門檻的障礙
連署過了就是投票
就投票人數過半 這麼簡單 沒有再額外加門檻
這樣才是鼓動正反雙方同時出來投票的主因
門檻沒太高?
我可以簡單設計一個制度就知道高不高
構想如下
以後罷免案改成適任與否的公民投票案
每次完成前兩階段連署 確定連署過可以投票後
先抽籤 確定是採取正面投票還是反面投票
正面投票就是請選民投票來支持被罷免人續任與否
反面投票就是請選民投票來否定被罷免人解任與否
差別在於正面投票沒過 就是被罷免人不得續任
反面投票沒過就是被罷免人不解任
這樣抽籤完 你看是不是每次都有一方會出來哀 就知道制度有沒有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