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監視器抓違規免罰 法官嗆柯P看誰腦袋裝..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5-04-28 14:23:49
※ 引述《gerund (動名詞)》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監視器抓違規免罰 法官嗆柯P「看誰腦袋裝大便」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5年04月28日12:12
: 台北市長柯文哲打算施行以監視器抓交通違規,日前指稱反對者「腦袋裝大便」。由於茲
: 事體大,關係千萬用路人權益,記者的腦袋裝滿了問號,查詢才知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今
: 年2月審理蔡姓民眾不服闖紅燈挨罰1800元的判決,錢法官認為警方依據路口監視器畫面
: 開罰,侵害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受保護的個人資訊,無證據能力,上月判決蔡男免罰。
: 錢建榮法官受訪表示,在柯P脫口「腦袋裝大便」言論之前,他已陸續判決撤銷3件類似交
: 通違規案的處罰。錢建榮還不諱言:「我其實想請柯P看看我這3件『腦袋裝大便』的判決
: ,看看是誰的腦袋裝大便。」
: 錢建榮在蔡姓民眾抗罰案判決中,引用林子儀前大法官於釋字第603號解釋(《戶籍法》規
: 定領身分證必須按指紋,違憲)提出的意見,呼籲行政機關應尊重並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
: 權:「此刻,我們必須停下來思考,究竟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社會?想要以什麼為終極目的
: 的國家?如果一個社會裡的成員,人人皆盡透明,沒有什麼動態可以逃脫於國家的監視之
: 下,所有成員的資訊都鉅細靡遺地掌握在國家機器之中,並且可以輕易地透過某一則個人
: 資訊追溯其全部行蹤與活動,這或許將是一個零犯罪的社會,而且很可能是一個非常有效
: 率的政府,但人們也可能將過著充滿被監視恐懼的生活。治安與效率都是國家應該追求之
: 重大公益,惟其終究必須停留在某個界限之後,不能無止境地一昧向前,犧牲其他一切。
: 」
: 錢建榮也在判決中寫出自己對於無所不在的監視器的看法:「司法權,尤其行政法院,基
: 於保障人民權利與監督行政權的立場,如再不遏止行政機關此種無正當合理法令依據及漫
: 無限制的個人資訊流通,並據以作為處罰人民之證據,英國名作家喬治.歐威爾於1948年
: 的傳世名著《1984》書中所描述的「老大哥」就在你身邊,要重現於臺灣社會並非不可能
: 的神話。」(丁牧群/台北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QBALUr
: 心得: 隱私和公益衝突的難題,值得深思
: 居然敢嗆柯p..我看這法官要黑了
這算是比較新的法律原則,行政目的原則
也就是一個行政作為是為了某個行政目的時,能不能把這個行政行為挪去作為其他行政目

例如說etc架設是為了計算高速公路的費率
那麼能不能把etc的通行資料拿起作為國家查稅之用???
又或者警察拿搜索票要查槍枝,搜索過程意外查到毒品
法院能不能用查到的毒品當作證據???
一般來說第一個例子是不能這樣
第二個例子反而可以當作證據
這還有的吵,不是每個學者都認同這個原則
作者: fox999 (fox)   2015-04-28 14:26:00
第二個也有很多的限制 不是那麼單純就可以拿來作證據的而且兩個例子的法規依據完全不同
作者: gidapops (你今天兄弟了沒)   2015-04-28 14:38:00
etc是合法 不能當抓犯罪 第二個本來就是要抓犯罪幫你修電腦看到你有A片怎麼辦 當然怪修的人啊我一直認為陳冠希是無辜的
作者: liskenny (Why so serious?)   2015-04-28 14:43:00
陳冠希的事情的確就修電腦流出的錯 他拍女方似乎都是許可他拍的 無奈被拍的人不是一般人 所以...現在說監視器即可做為舉證直接處罰的工具 於法沒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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