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這就是雙方最根本的差別。在既有遠雄與台北市政府所簽的契約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 情況下,遠雄當然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走,協商不成就協調,協調不成就訴請仲裁。
: 柯政府則是想要翻桌,直接去修改既有契約,所以當然不會繼續走法律途徑。
: 這也就是為什麼柯政府會引進民粹主義的理由。一直到目前為止,台北市政府沒有
: 法律上足夠的正當性,來宣稱契約無效或是非修改不可。因此它只能去鼓動群眾,要
: 利用輿論的壓力、所謂的「社會觀感」來逼遠雄屈服。但就法律的層次來說,遠雄可
: 以完全不加理會、繼續依照既定的契約和法律程序,這也是遠雄現在的決定。
遠雄可以完全不加理會市府的要求
問題是監察院有糾正這個合約
如同推文所講的39個缺失
請問一下市府該不該理會這些缺失,然後去修正合約呢?
還是說監院糾正歸監院的?
遠雄簽約歸遠雄的?
還是說市府想怎麼簽都行
你監察院講的東西都跟屁一樣?
而且合約是有缺失的,難到這樣合約是完全合法的嗎?
如果是完全合法的
為何監院可以糾正市府呢?
能不能講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