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爭議,我認為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來討論,一方面從社會上來看,另一方從犯罪者來說。
存在價值上,我個人認為是絕對有必要存在的。當社會在經歷如此重大刑事案件,人們的焦慮感會隨著輿論而飛升。於是,我們必須發展一套因應之道來減輕焦慮。在不考慮「殺人償命」這傳統價值觀的前提下,我們仍會以「惡有惡報」來減輕壓力。再加上別於西方社會的上帝掌管人命,臺灣社會是有死刑的必要的。
簡言之,對犯罪者的報復乃至死刑,實際上是調節社會壓力的。對此,我對死刑是抱持相當大的肯定的。
另一方面,死刑對犯罪者的意義,在我眼裡就是省了錢的無期徒刑。
監獄系統相當強調教化,刑期長短乃至假釋與否端看法官所認為的「教化與否」。然而在如此重刑犯於監獄出入多次的亦不可話少,甚至是多的。早先廢死團體所持的論點有相當大在「人人可教化」,而這也是其飽受詬病的理由之一。爾後,廢死團體逐漸將教化問題轉化為早期的家庭,學校,社會教育方面。而這是較為我接受的。
說了這麼多,還是要先肯定死刑。但如何在犯罪發生前即行教化,或完全能排除此種由根源於社會的慘劇,這才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