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問程序還是真相重要,
得先問是程序背後保護的法益(人身安全,隱私權/秘密通訊...)還是真相重要
如果一種偵查行為有助找出真相,修改程序就好了,這樣程序與真相兼得
比方說發動搜索有助找出真相但要申請搜索票需花時間,可能提供滅證的機會
那就修改程序不用法官檢察官,只要警察懷疑就可以破門搜索
監聽有助找出真相,那就修改程序監聽所有人通訊
刑求(但不以自白做判罪主要證據,僅作為線索)有助找出真相,就修改程序合法刑求
這樣不是真相與程序兩相宜? ...好像哪裡不對...
問題就在於這樣的程序侵害了人民居住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人身安全的法益...
所以重點是程序背後保護的法益與真相之間衡平的問題,
當發動偵查作為得到真相的法益大於其所侵害的法益時,發動作為是合理的
但不同犯罪侵害人民的法益類別與強度不同,未能找出真相破案對社會影響也不同
而不同的民眾,司法檢警調人員,政府官員對這些法益的偏好可能有所不同,
各自分別獨立心證得出的損益衡平點會有所不同而在心中有不同的最適程序
(比方說有人覺得詐騙很嚴重,秘密通訊不是那麼重要,應該全面監聽)
但社會由多數人組成,程序標準必須有相當類同性及可預測性才能運作下去
現代民主國家如我國則由立法者制定一些程序上的絕對標準,
(比方說最輕/重本刑多少年以上才能發動某種偵查作為)
然後交由法官權衡裁量形成程序上的相對標準(不同法官對同一事實可能有不同裁量結果)
而部分執法者可能因為法益偏好的不同,心目中理想的程序標準
與這個經過社會中政府民代合意產生的程序標準有相當落差,
而決定違背程序侵害人民/嫌犯一些法益去發掘真相...
回到原題,程序重要還是真相重要?
事實上問的是執法人員心中的法益衡平點重要? 還是社會合意的法益衡平點重要?
由於執法人員不是只有一個,若以各自標準各行其事將造成社會上多重標準,
在下認為原則上社會統一之程序大於個別人員的衡平
然而遇上立法時沒考量到的特殊狀況,如立法院長疑似關說法務人員的問題,
可能有例外思考空間...
如某金姓公眾人物被法院認為在名譽權的保障上應作較大退縮...
當然前面講的都是公正無私的執法人員,還有一種人是以打擊異己為目標,
心中有好幾套衡平標準...就這點來說,公定的程序更是會比選擇性真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