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riaki (百合秋)》之銘言:
: 可是現在爭議在「修民法」,當然要看看民法現在是什麼樣子。
: 參考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 點進去,然後按CTRL+f 輸入「夫(or妻)」字
: 就會看到以下用法
: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
: 「夫妻」
: 「夫或妻」
: 「夫妻之一方」
: 然後...就沒了!
: 也就是,現行中華民國民法1225條中,
: 沒有任何一條是純然針對夫,或是純然針對妻的規定。
: 換言之,現行中華民國民法是除了用字以外100%完全無性別差異。
這次要修什麼呢?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973條:「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這兩條都是百分之百預設性別差異,成為民法定義下的「夫」、「妻」的前提。你
不能取消前提之後就說沒差,973條的年齡規定,就是明確的「性別差異」。
更直接的說,這次修法的最終意義,就是要抹除民法裡尚存的性別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