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croXD (XD)》之銘言: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25000316-260118
: 黃虹霞:婚姻、家庭權無法切割
以下略
這位大法官對於婚姻與家庭間關係的認知很奇特。
首先,家庭是什麼?
人類為了互助生存而從血緣關係發展出來的小團體。
而傳統婚姻是什麼?
為了確立家庭團體中的女性(母系社會則為男性)位階及繼承權利而衍生出的制度。
所以這位大法官說家庭不是以婚姻衍生嗎?
正好相反,先有家庭才有婚姻,婚姻才是家庭衍生出的產物。
沒有錯,大家都是「父母」生的,但不是「夫妻」所生的人雖相對少數仍為數眾多。
再來,法律上的婚姻關係與傳統婚姻關係不可以畫上等號。
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一夫一妻,實際上依循傳統搞事實婚出現大房二房三房四房的
狀況就是存在。
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以為了促進社會合諧而國家組織認證管理的婚姻關係,不受國
家組織認證管理的婚姻關係如二房以下等,就不受國家法律的保障,僅此而已。
讀民法中婚姻相關法條,基本上有以下主旨
1.確保當事人自願結婚及解除婚約的條件
2.規定婚姻之效力(當事人之義務)
3.規定當事人之財產關係(當事人之權利)
基本上這些都符合以上傳統婚姻的發生主旨,確立家庭團體成員的地位及財產繼承
權利。
真正與生育有關聯的只有一項:
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
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其中可得知固然民法承認生育(人道)是婚姻的要素之一,但不接受其為「絕對必要」
的要素。若當事人知悉且視為接受(知悉逾三年)不能人道,就不得請求撤銷婚約。
結果民法管的仍然就只是規定雙方自願、確保當事人盡義務享權利,如此而已。
也就是民法中的婚姻制度仍然就只是促進社會合諧的手段之一,沒有特殊神聖性。
而談到婚姻的神聖性,也不就只是傳統社會中為了強化婚姻效力的神主牌,在有當事
人違反婚姻效力時可以神之名義予以制裁,以確保另一方的權利不受損失。
結果終究仍然只是促進社會合諧的手段。
民法管不到的結婚可多著:
與抱枕結婚的仁兄
http://tinyurl.com/lrkgnv5
與NDS結婚的勇者
http://tinyurl.com/mh6eb36
與愛車結婚的英雄
http://tinyurl.com/2d9frkv
開放同性伴侶接受民法親屬篇第二章管理不會影響到你家結婚生子幸福生活好嗎。
人的度量可以大一點,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