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DICB先生:
勞基法新增32條之一,其條文完整版如下: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
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
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
四條規定論處。
注意一下這一條,意思是補休期限到期或是終止勞動契約(就是資遣或離職)的時候,
應該依照補休發生時是超時工作還是休假日出勤的工資計算標準發放工資
蔣萬安版跟現行條文的差異只是補休到底是直接換1:1 還是超時就要換1:1.33
如果最後都變成錢的話其實兩個條文都沒差。
注意一下32-1條是這次修法新增的,所以以前補休沒休完是直接吃掉
你叫我去問八卦板板眾幹嘛,大家都出社會工作的,補休沒休完就吃掉誰都知道
問題是這次就新增了「補休沒休完不能吃」這一條啊。
你在那裡算得很高興說補休就吃掉,現在就規定不能吃了是要怎麼可以開釋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