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講一個啦
上次修惡以後有一個是這樣的
"雇主要求加班 可以給勞工用補休抵加班 最低1:1的比例 但須經過勞工同意"
這條放到現實變怎樣呢
"某些雇主要求勞工加班 然後規定一律只能補休 不能拿加班費"
對 一定有守規矩的
但是不守規矩的有這條就更不守規矩
而且我保證有很多勞工根本搞不清楚這點
以為雇主這樣規定就只能遵守
不然就是明明知道雇主這樣不對 但是為了工作只好吞下去
敢跟雇主說"我加班就是要拿加班費 不要讓我補修" 有多少?
這個之前公視就有專題再講了
現在有人想帶風向說別人帶風向? 想說勞基法修法修很好喔?
我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