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acymate (混)》之銘言:
: 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的職缺是政務還是事務,還是機要人員也可當?
: 還有職等到底是幾職等,一定是簡十二嗎?
: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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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已經過時的老舊行政命令,最新法規乃「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法律)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為整合各機關駐外法源及駐外機構設置依據,並將政府各機關駐
外制度齊一化,訂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取代原「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外交部
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以強化駐外
機構統一指揮效能。外交部復依據通則授權,協調各派員駐外機關訂定「駐外機構編制表
」、「駐外機構編組表」及「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以完備我政府駐外機構及人力配
置之整體規畫。" (資料出處: 中華民國101 年外交年鑑)
該通則由馬英九時代立法通過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00017
換言之,目前除了大使、常任代表、領事等職位之外,其餘均由各駐外機關訂定之「駐外
機構編制表」來規劃編制,組長已非法定正式職位,也無需具簡任或薦任「官等」資格。
另外該法指出
第 7 條
外交部得應業務需要,給予駐外人員適當名義對外或予以加銜
第 10 條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
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另請參考行政院說明,也是引用相同法源,趙目前就是個聘用人員,也已非機要人員。
https://tinyurl.com/yaklvho6
: 代表處得置左列人員:
: 一、代表,特任 (派) 或簡任 (派) 。
: 二、副代表,簡任 (派) 。
: 三、顧問,簡任 (派) 或聘用。
: 四、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
: 五、副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
: 六、秘書,薦任 (派) 。
: 七、主事,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
: 八、雇員。
: 簡任或簡派或薦任或薦派都可以
: 所以組長可以從薦七-簡十二都能當
: 另外以過去派任人員條例(已廢止)的內容來看
: 派任人員是可以無公務員資格,依照此組織章程,可以不用經考試的公務員來當
: 但因為派任人員條例104年廢止,所以現在駐外處的組長到底能不能用非公務員
: 資格的人當呢?
: 但外交部又發新聞稿說,「政治組組長」只是對外頭銜,跟職等無關。
: 口譯哥是以機要人員用薦九一等諮議聘任,到底能不能當組長?
: 還是就像外交部說的,那只是頭銜,搞不好髮蠟哥也能當?
: 現在很多人都說政治組組長是事務官職缺,到底有沒有人事單位和法條來說明阿?
: 總不能媒體人或網友說是事務官缺就是事務官缺?另一邊名嘴說可機要任用就機要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