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吳寶春條款的原則很清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我個人是覺得進步的價值或作法,必伴隨高標準。
就像言論自由某程度來講也是要自律,不可能滿嘴三字經羞辱抹黑然後宣稱言論自由。
所以在那邊講別人管不到這種言論之類的,我只能說這只是在消耗自己的credit。
如果這是一個進步的條款,卻弄了一個不倫不類的條件,像是粉絲10萬之類的。
而且還是因人設事,這是自律的高標準還是低標準,我想各位心中自有一把尺。
其實像EMBA是最沒爭議的,基本上有社會成就,有管理公司,用這條我想沒人會有意見。
高雄第一科大應該排名比中山後面吧?
他們因應吳寶春條款的條件是這樣:
a.在臺或國外設立登記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且公司資 本額1,000萬元(含)以上者
。
b.具備個人事業或公益活動傑出表現,專業領域成就卓越,有具體事蹟或表揚獎項者。
先不論那個阿撒布魯的粉絲條件,
中山那個負責人的資本額的還只有200萬,顯然第一科大的標準更高阿,這才叫正常啊。
阿不然是在比爛的喔?
這個條款明明就是要爭取高度成就,但沒有同等學力的人才。
而且,明明這個條款就寫得非常清楚,專業領域。
如果以專業來講,一個餐廳老闆,臉書粉絲10萬,這跟社會所有什麼狗屁關係?
阿幹,難道沒有相關專業然後跑去申請不相關科系?是在哈囉?
不要跟我說因為社會兩個字什麼都包了,我這樣真的會瞧不起中山社會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