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

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2024-05-27 23:13:00
※ 引述《todao (心裡有數)》之銘言:
: 講道理
: 來討論這次二讀法條的根本爭議
: 例如第50-2條:
: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 看起來好像ok
: 仔細想想
: 完全不對
: 首先
: 來接受調查詢問的人
: 身分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會說這是爭議點,是因為你沒有實務經驗,
伯祥也沒有實務經驗。
有看過美國犯罪調查片吧,
想一想,當警察/detective 去敲門說想知道一些事情時,
被問的人,是證人身份?還是被調查人身份?
台灣的法學教育很大的錯誤,就是以法官的身分在看整個法律,
教也是這樣教,
以為一切都是上帝視角,
以為從程序的開始,誰是證人誰是犯人都已經清楚,
事實上不是,上帝視角只存在台灣的課堂,
一切的模擬試題,永遠都是以事實已經明確為前提,
但現實生活是:同樣的證據,每個人講的故事內容都不同。
所以你才會問說:到底是證人?還是被調查人?
有實務經驗的非法官,一眼就會知道我在說什麼,
在案情的調查剛開始時,所有被問話的人,都叫做「關係人」,
傳票上這樣寫,
警察的通知書也是這樣寫。
同理,去立法院聽證的,當然也是關係人
《- 當然未必用這個詞,也許連抬頭都沒有。
開始主張不自證己罪時,才會開始有米蘭達原則,
也才有找律師的問題。
不要被那種沒實務經驗的法律系教授唬得一楞一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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