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niori (偉恩咖肥)》之銘言:
: 高院表示,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
: 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是第一件,相關法律規範
: 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 原來是這樣啊
: 議員都判有罪
: 但立委判有罪是第一件
: 所以釋憲
: 這理由也太搞笑了
: 所以議員活該被判有罪
: 但立委沒事?
因為薪資給付方式的差異
議員助理費用是統一交付給議員本人再發放給助理 且是定額(上限8萬)
而立委助理是立委往上報薪資直接入助理戶頭
但每個立委每年能申報的助理人事費是固定預算
關鍵差異在於 以往議員詐領助理費要不是人頭助理或是沒有工作事實
不然就是助理根本沒拿到錢之類的
而高的case是跟助理談好薪資一口價再回捐入辦公室公積金當作福利
總之兩者差異頗大 而高案一審法官的判罪邏輯偏向「詐領公帑」
問題是立委人事費用是一缸子水
費用也是入公積金不是放立委個人口袋這樣
很多人不明究理的人會槓什麼洗頭費之類的
但那是挪用公積金後補回
而公積金恰巧是一審法官認為沒有問題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