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25-01-25 21:05:05
笑死!那這個通過條文就自己打架囉!
第 43 條
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
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
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前,得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或為必要之調查。
暫時處分之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
意,並應附具理由。
暫時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聲請案件業經裁判。
二、裁定後已逾六個月。
三、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依前項之評決程序裁定撤銷。
這次修法根本沒動到43條,那大法官到底是要依照第43條規定辦理還是依照第30條辦理?
第43條是不是第30 條的特別法?那第31條的裁定要件又怎麼說?
沒見過這麼爛的立法品質啦!
※ 引述《zephyr105 (跳跳)》之銘言:
: 本來想找修正案的內容
: 有夠很難找
: 找立法院關係文書
: 也很分散不好找
: 但是找到司法院的新聞稿
: 應該是整理好的重點
: https://i.imgur.com/8sL6tup.jpg
: 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10人以上參與評議,且違憲宣告
: 人數不得低於9人。
: 不要幻想了好嗎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笑死!我看這根本是訴訟法白癡寫的文章吧!
: : 不知道憲訴法有關裁定和判決的最低人數有不同規定嗎?
: : 藍白修的是憲訴法第三十條判決的要件
: : 第 30 條
: : 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
: 額
: : 過半數同意。
: : 但是第三十一條裁定的要件根本沒動啊!
: : 第 31 條
: :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
: 意
: : 。
: : 審查庭所為之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以大法官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 : 也就是即使依照通過後的憲訴法條文,現行的八名大法官還是可以做出暫時處分,讓新
: 修
: : 正的的條文暫時不生效啊!這時候就回到舊法規定,依現有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
: 大
: : 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即可宣告違憲,藍白忙了這半天,結果還是一場空,真是可
: : 憐喔!
: 施
: 據
: ,
: 統
: 體
: 大
: 的
: 去
: 看
: 術
: 總
: 但
: 官
: 議
: 若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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