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小組長討論後裁定如下:
本案討論之板規先前之判決標準為「未先詢問本人而自行錯誤推論本人推文意思」。
然而在本案由組務要求重審後,仍未依照此一標準進行判決,
且對採用新的標準無法提出合理解釋。
在該板規之判決標準不清,且板主未提出進一步解釋的情況下,
未來受該板規處分之板友,若對該處分向組務提出申訴,組務將逕自撤銷處分。
上述執行狀態將持續至板主對該條板規的認定標準,作出清楚且一致的解釋,
並對先前判決及本案之判決作出符合該解釋的修正後,才得以解除。
註: 該板規為目前 Buddhism 板板規,第二篇、第二章、 H 條:
H.不得刻意扭曲他人言詞,招致其他板友感到不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