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版友amidha與版主MartinJu:
本次申訴可分為兩部分,一是警告部分、二是裁罰部分。
一、警告部分:
版主依據他對板規與佛法[特別是三寶的部分],
試圖主張版友的言論應以板規為依循,這點應當無疑義。
問題在於警告各項之實質內容是否過度或已經影響到正當的佛學佛法討論?
1. 「就像在電影星際效應裏演示的廣義相對論」
我閱讀原文之前後這裡似乎不必提及任何科學理論,
單就經文便可推論或提及兩處時間流動之不同?
但我認為這句話的重點應放在 就像 這意思是,
版友amidha僅只是想透過這個實際的物理理論去呼應/佐證佛法中所提及的想法
如其所說:更容易體會明白。
此處未有更進一步深入連結物理理論與佛學的關係,更遑論超譯。
或許此處版主可說這是一個「提醒」,而不必措辭嚴厲。
當然,我們更希望每一次的討論可以直接論及核心,
而不必在外緣處使用比喻去讓對方體會,而是在關鍵處分析討論。
2. 「小乘」稱呼宜修正為「上座部佛教」,
這應當是在先前的許多地方的討論似乎無疑義。
建請MartinJu應將容易誤觸問題的詞彙整併於板規附則中以減少這類模糊空間。
3. 如純就字面上的文義看起來似乎並沒有直指佛陀衣缽有無。
而此處的一個癥結是,引用之出處與三寶本身便有牴觸。
[然,我對佛法沒有更深入的研究,無從去判斷該言論與三寶之關係是正負或無關]
但此項僅作為警告而不具有實質影響,懇請兩位對板規之範圍有更深入之討論。
4. 這裡比較明確的爭點是,版友amidha進行的應當是佛經之間的比對勘誤,
但在版主MartinJu所立旨的板規中來衡量,
這裡應當是以「上座部的佛法僧」去校正修正其他處的佛法見解。
這點我很難肯定這具有充分的學術性的討論
(因為學術性討論勢必具有強烈的批派性),
但在具有侷限性下的討論空間還是存在的。
另外,版主MartinJu在援引板規之立場與標準自始自終是一致的。
版友amidha發表的意見確實與之在板規上的標準略有不同
(請注意,只是不同,並無好壞高下之分)。
5. 此處思想實驗之意涵應當釐清,此能使討論聚焦清晰。
通常思想實驗指涉運用想像力去設想一(理想,如無摩擦力/瞬間移動等)情境,
隨後針對在此情境下的狀況進行討論分析,以獲得洞見
(通常這類的洞見與直覺性想法有所出入,但不必然如此)。
回到版友amidha之文章「佛經闡述時間現象的科學觀察」,
其中的描述在此不表,惟其精神乃在設想三人物持鐘錶計時。
我不確定提到這項物理學與後文論及
大王!因為那位經營錢莊的屋主,為財產的因素奪取兄弟獨子的生命,
以那個業的果報,他在地獄受折磨好幾年、好幾百年、好幾千年、
好幾十萬年
這個段落等語與前述的介紹是否有直接關係。按通常之思想應該可以直接認定當中的
時間單位與一般地球上的時間單位相去不遠(最無須深思的解釋方式)。換言之,在
我的看法中我會認為前述的思想實驗似乎沒有實驗出任何事情或結論。
但撇去我個人的看法不談,版主MartinJu的意見近似於「你提的物理學與本版無關」
我相信這個看法確實有其道理所在。但這項也仍為警告而非裁罰本身;
另外也提醒版主MartinJu,如若版友發表之意見其論證或思想並不精煉,
有時略為鬆散或行文之間的關聯不強也不必過度要求。
畢竟這件科學理論/事實/(無論我們怎麼稱呼),可能都與佛法不牴觸但也無關聯
那可視為一個附帶提及的敘述即可。
二、裁罰部分
這我需要先致歉,因為確實已經過了水桶之日期;
我日前與群組長討論是否離職交付更經常在PTT上的使用者來擔任小組長為宜。
不過這件事可能等此案件結束後在進行討論。
該裁罰之癥結點在「版友amidha之(援引)言論是否與三寶牴觸」。
版主提供的說法是「以自己的無餘涅槃推翻文中討論的『阿姜曼正傳』的三寶言論」
其檢附文章(阿姜曼正傳:至高的讚嘆)說明其文何以牴觸。
版友amidha回應表達「不清楚何以自身言論有推翻『阿姜曼正傳』,其僅就正傳上記
載佛阿羅漢來訪的事說明其看法」。對此版主之回應為「若有三寶言論,以三寶言論
為主,不以某個人(此按版友amidha)所講的為依據!」
(a) 我認為版主在這裡並沒有很清楚的回應為什麼版友推翻了阿姜曼正傳,
僅說有三寶言論就該以該言論為主
(但這不代表版友的意見推翻或與該三寶言論相悖)
(b) 那接著我們應就事實上去檢視「版友之言論」與「版主所依據之文獻」相較是否
有明顯相悖衝突之處。若有,那前述(a)疑慮較小(因版主以明確答覆);若無,
那麼該判決並無依據。
(b1) 版友之文章「阿姜曼見到過去佛與阿羅漢的現象」中,於我的理解旨在闡述
為何阿姜曼可以見到過去佛與阿羅漢的原因(大意似為「原先之因果未了,
因此即便進入無餘涅槃仍會將過去的果報付出」)
(b2) 而在版主的文獻中已明確提到
阿姜曼回答,他對於真正的佛陀與阿羅漢沒有疑惑。他還會感到困惑的是:
佛與阿羅漢證得無餘涅槃[iv]後,應該已無任何殘留的世俗因緣法,為什麼
卻仍可以身體的形式現身?佛陀對他解釋這個問題:
其後文似乎已經完整解答得以見到的原因,故可理解版主所謂「若有三寶言論
則以三寶言論為依歸」。畢竟佛陀所解釋的原因才應當是在這裡現象的主因,
而版友將之歸於果報似乎在字面上與佛陀之解釋並不相同。
至此該案可認定版主之意見依循板規並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