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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抵制南海仲裁的理由成立嗎?
中菲南海仲裁裁決即將到來,成為近來最受期待的國際司法決定,甚至主導了近期在新加
坡舉行的香格裡拉對話的議程。為挑戰不利仲裁裁決的合法性,中國發起了頗受關註的外
交和國際公關活動,竭力質疑仲裁庭仲裁的合法性。菲律賓的公關活動旨在支持仲裁裁決
,但是收效甚微。菲律賓只是強調中國應該“遵守國際法”,但並未解釋中國的法律依據
為何站不住腳。
雖然筆者對菲律賓使用仲裁的做法(以及美國支持菲律賓的角色)提出了強烈批評,但是
筆者並未批評其法律依據。中國表示,根據國際法可以無視即將到來的仲裁裁決。這一觀
點不僅錯誤,而且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中國外交人員,學者和新聞工作者反復重申該觀點
,讓旁觀者以為中國的觀點是有法律依據的,或者至少是有可能的。事實上,一位新加坡
前部長就在本周表達了上述觀點。作為對新聞工作者、政策分析師及其它非律師人員的一
項公共咨詢服務,筆者提供一個簡單的法律依據,用以說明為什麽中國抵制南海仲裁的依
據不堪一擊。
中國方面聲稱其曾做出過限制仲裁庭管轄權的聲明,排除了“邊界及主權”爭議的管轄權
,因而沒有責任遵守聯合國仲裁庭裁決。事實上,中國官員不僅已經聲明,抵製裁決是在
維護國際法,而且進一步譴責菲律賓提起仲裁是違反了國際法。
這一觀點不成立,原因很簡單。它有意忽視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288(4)條款:“
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
”該條款意味著,中國的聲明是否排除和限制了菲律賓訴求的管轄權,應由仲裁庭來決定
。
該案仲裁庭花費了一年多時間考慮管轄權的問題,並裁定菲律賓只有七項訴求在中國聲明
的範圍之外。這意味著這七項訴求不涉及海洋劃界及主權問題,因而不在中國聲明的範圍
之內。仲裁庭裁定,根據其他法律事項的認定結果,其它八項訴求可能在中國聲明的範圍
之內。
中國1996年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時,中方曾同意受制於296條款下的強制性爭議裁
決(“根據本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對爭端所作的任何裁判應有確定性,爭端所有各
方均應遵從。”)以及288(4)條款(“管轄權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
另外,這類條款並非罕見或沒有先例。中國曾同意《投資爭端解決公約》(ICSID條款41
)及《國際法院規約》(見條款34)的類似條款。法院或仲裁庭管轄權由自己確定,該原
則最早可追溯到美英之間19世紀的“阿拉巴馬”裁決。
管轄權自定這條規則的原因顯而易見。如果仲裁庭不能裁定爭議事項是否屬於管轄權範圍
,那麽一方總能以缺乏管轄權為由規避仲裁(正如中國當前情形下的所為),仲裁的“強
制性”則無從談起。而中國簽署和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時,正是同意了強制性仲裁條款
的。
然而據筆者所知,目前沒有任何中國官員或學者提到條款288(4),更沒有人解釋為什麽
中國不受該清晰條款的限制。目前為止,筆者發現的最接近的論據來自中國外交部條約法
律司司長徐宏。他認為:國家有權不接受不參與仲裁;中國無義務接受或參與蓄意挑釁的
仲裁程序;不接受或不參與非法發起的國際司法或仲裁程序的先例並不罕見;這並非中國
首創。
對於“不接受或不參與非法發起的國際司法或仲裁程序的先例”,許司長並未援引任何出
處。或許他暗指最近頗受關註的“非參與”案例:美國政府拒絕承認國際法庭對尼加拉瓜
訴求的管轄權。但這對中國並非一個合適的法律先例,因為人們普遍認為,美國拒絕承認
該判決,違反了其國際法義務。
然而最終,中國的法律依據匱乏或許並無多大關系。中國一直聲稱,中方不會承認仲裁庭
的裁決,仲裁庭也無法執行裁決。但中國抵製裁決的合法性,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提供
的法律依據。中國的公關活動成效顯著,不僅混淆了議題,而且得到40個國家贊同中國(
而非菲律賓)才是遵守國際法的一方。但對中國提出的似是而非的法律依據,以及為何可
以不遵守仲裁的原因,批評者只需要一個簡單明瞭的答案——這個答案就是288(4)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