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日本享有國家主權豁免」南韓慰安婦第二起對日索賠訴訟,遭首爾中央地方法院
駁回
新聞來源: (須有正確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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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謙 2021-04-21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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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慰安婦阿嬤李容洙在首爾市瑞草區的中央地方法院。(韓聯社)
南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1日駁回了慰安婦受害者針對日本政府提起的索賠訴訟,雖然南韓
法院今年1月曾有針對其他慰安婦受害者的案件判賠1億韓元(約合新台幣258萬),不過
這次由李容洙等人提告的第二起訴訟卻未能乘勝追擊。據韓聯社報導,法院認為日本享有
國家主權豁免,不受南韓法院管轄,因此將全案駁回。
21日的判決結果與今年1月的首起慰安婦索賠訴訟勝訴形成強烈對比。已故的裴春姬等慰
安婦受害者及其家屬12人,針對日本政府提起南韓首起慰安婦索賠訴訟,當時經過首爾中
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第34庭審理,最後獲判勝訴。承審法官當時認為日本的違法行為不在
國家主權豁免之列,因此認定南韓法院擁有管轄權,因日方並未上訴,這個一審判決也成
為該案的終審判決。
不過李容洙等人提起的第二宗索賠訴訟,卻被本案的承審法官認定「屬於國家主權豁免之
列」,法官甚至舉出二戰受害國國民曾對德國提起索賠訴訟,同樣因為國家主權豁免原則
遭到駁回。法官還指出,韓日兩國在2015年就慰安婦問題達成的協議具備外交形式,雖然
談判過程中沒有徵求受害者們的意見,但當時也曾完成意見徵求的程序,部分受害者也領
取了和解治癒基金會發放的賠償,不可片面認定政府超越或濫用裁量權。
慰安婦阿嬤好失望
雖然韓媒大多強調到場聆判的慰安婦阿嬤李容洙面露失望神情,但她們向日本政府索賠的
努力受挫仍是事實。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在宣判時提及的《韓日慰安婦問題協議》,其實前
幾年也曾是違憲訴訟的標的,但南韓憲法法院在2019年就曾判定「該協議是兩國政府基於
解決歷史問題、保持合作關係所達成的政治協議與外交決策,該協議及其評價問題都屬於
政治範疇,並非違憲審查範圍」,果然在21日的判決中再次「發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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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慰安婦阿嬤李容洙在首爾市瑞草區的中央地方法院。(韓聯社)
《韓日慰安婦協議》是日本與南韓政府在2015年底達成,當時南韓還是朴槿惠擔任總統,
此一協議也在南韓國內引發極大爭議。因為雙方協議日方對慰安婦罪行公開致歉,並且撥
款10億日元(新台幣2.8億元),協助南韓成立「和解與治癒基金會」,以向受害者發放
撫慰金;兩國則同意這些做法「終局解決慰安婦問題」,南韓政府日後也不會再「舊事重
提」。
「你們是哪國外交部!」
由於此種做法並未得到所有慰安婦阿嬤的認同,當時就有阿嬤對著前來解釋的外交部第一
次長林聖男痛罵「你們是哪個國家的官」、「是誰說問題已經解決的」?反對《韓日慰安
婦協議》者韓媒認為日本花10億元買到一張「慰安婦免罪符」,這次談判也被部分韓方人
士認為是「屈辱外交」。2016年3月,包括姜日出等29名南韓的慰安婦被害者,加上慰安
婦的12名遺族,透過「民主社會律師協會」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韓日慰安婦協議
》違憲,因為該協議阻斷了慰安婦受害者日後提起訴訟的憲法權利。
雖然該訴訟最後功敗垂成,但南韓政府在2018年11月直接宣布解散負責協助日方發放賠償
金的「和解與治癒基金會」,當時也引發日本政府抗議。「和解與治癒基金會」共向34名
在世和58名已經過世的受害者共發放44億韓元(約新台幣1.3億元)的「治癒金」,但南
韓女性家庭部仍依法啟動基金財產的清算程序,並表示將基於「以受害者為本解決問題」
的原則決定解散和解與治癒基金會,今後將致力於制定落實旨在恢復受害者名譽和尊嚴的
政策。
法院見解不一,日後勢必再起波瀾
雖然南韓慰安婦阿嬤的法律行動21日遭遇挫折,但法院的判決理由顯然與今年1月的法院
見解相互矛盾,為日後類似訴訟埋下不穩定的因子。當時日方曾主張相關賠償問題已在
1965年的《日韓請求權協定》獲得終局解決,而且在「主權豁免」原則下,南韓法院的裁
判權也不應及於日本。但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綜合證據資料與法庭辯論後認定,日本政府確
實針對被告進行計畫性、組織性的犯罪行為,且認為本案與二戰時納粹從事國際法上的犯
罪類似,不應適用「主權豁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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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法院駁回第二起慰安婦受害者對日索賠訴訟
https://cn.yna.co.kr/view/ACK20210421003500881?section=news
【韓聯社首爾4月21日電】
韓國慰安婦受害者在國內法院針對日本政府提起的第二起索賠訴訟被駁回。
韓國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15庭(庭長閔聖喆)21日上午駁回了李容洙等慰安婦受害者和
金福童等已故慰安婦受害者及其家屬20人發起的對日索賠訴訟。駁回意味著不符合訴訟條
件,法庭認為日本享有國家主權豁免,即不受韓國法院管轄。法庭列舉歐洲國家二戰受害
者對德索賠訴訟也因國家主權豁免原則被駁回的先例,並解釋說,如果認定國家主權豁免
,難免在宣判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生外交衝突。
法庭還指出,韓日2015年就慰安婦問題達成的協議具備外交形式,有著權利救濟的性質,
雖然談判過程中沒有徵求受害者們的意見,內容和程序上有一定的問題,但很難僅憑這些
就認定政府超越或濫用裁量權。協議是雙方達成的,不可能只貫徹韓國一方的立場,雖然
協議文本未能征得受害者的同意,畢竟走了意見徵求程序,部分受害者還領取了和解治愈
基金會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賠償金。
法庭最後說,受害者們飽受折磨,國家付出的努力和成果似不足以撫平傷痕、補償損失,
但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慰安婦問題的解決需要包括外交交涉在內的努力。
這一結論與今年1月的第一起慰安婦索賠訴訟獲勝形成對照。已故的裴春姬等慰安婦受害
者及其家屬12人提起的第一起對日索賠訴訟,經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第34庭(時任
庭長金正坤)審理,被判勝訴。法庭認為日本的違法行為不在國家主權豁免之列,認可了
韓國法院的管轄權。因日本對此未予回應,一審判決成為該案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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