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snowlee oca水桶

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2014-05-25 10:48:14
[水桶公告]snowlee oca水桶
ID:snowlee、oca
文章:#1JW2-TEp #1JWCYwyw(另收錄精華區筆戰文)
作者: ac0963369126 (Allen Iverson)   2014-05-25 11:18:00
誤KEY 語誤 跟誤導不知道要如何分辨=ˋ=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5-25 13:45:00
不要推文、不要發文就可以避免!
作者: qaz791102 (Jack)   2014-05-25 16:50:00
樓上雖然有點極端 但也很客觀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5-25 19:18:00
就是不懂就看熱鬧就好
作者: ac0963369126 (Allen Iverson)   2014-05-25 23:50:00
觀念屬於錯誤(可能),上來討論也會算誤導嗎?
作者: johnny12 (接近無限透明的藍)   2014-05-28 12:27:00
"印象中幾成"這種文字敘述要怎麼區別是手誤,還是誤導?這ㄧ點板規應該更嚴格ㄧ點。先不論其用意,但畢竟也是po在板上大家看的到的東西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5-28 15:59:00
完全反對johnny12所言,有人印象中的資料你認為不對,就提出對X1的來更正澄清反駁啊。我認為版規對個人意見表達已過嚴再更嚴格做言論審查,那以後都不用討論了,大家貼調款和公文吧
作者: ac0963369126 (Allen Iverson)   2014-05-28 19:19:00
當A跟B發現 同種資料(?)不同 快點找出正解 然後修正互相求進步~~
作者: johnny12 (接近無限透明的藍)   2014-05-31 08:11:00
所以ㄧ直"印象"下去的說法MrE很買單?這跟記者誇大不實的報導有何區別?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6-01 12:01:00
管到人家發言用「印象」未免管太寬,要是您知道他印象中的資訊不完整或有誤判誤解,您可以提出正確的資訊來,這樣不就真理越辯越明了?只不過說個印象中的資訊,就要扣人家誇大不實的帽子也實在沒必要,是吧?我對於動輒想用版規來箝制意見表達的想法很不買單。我也不會說這和極權國家言論管制有何區別這種大帽子
作者: johnny12 (接近無限透明的藍)   2014-06-02 12:55:00
提出可以討論的數字來佐證,這叫做集權統治箝制言論?難道懂的人,每次都有義務要跳出來指證錯誤的說法?還是指正錯誤的工作應該交給板主來做?我只要負責po文,憑著印象敘述,板主就會補足其他資訊,這樣對嗎?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6-02 17:33:00
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則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僅在減輕行為人證明其言論為真實之舉證責任,其主觀上對於指摘或傳述之事項不實,非出於明知或輕率疏忽而不知者,即不得律以誹謗罪責,此與美國憲法上所發展出的「真正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大致相當。承此,行為人是否成立誹謗罪,首須探究主觀上究有無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而基於保障言論自由之觀點,除非發表言論之行為人,對資訊不實已有所知悉,卻仍執意傳播不實言論,或本應對資訊之真實性起疑,卻仍故意不論事實真相而發表言論,方有繩以誹謗罪之可能。-----------------------------------------------------看得懂嗎?即便是妨害他人名譽,侵害他人法益的誹謗罪行。司法對於「真實」的要求,都能基於保障言論自由,標準設這麼低人家提供個「印象」中的資訊侵害了誰?憑什麼限制不得發言?面對他人印象中的資訊,沒提出數據,1.您當然可以提出數據討論2.您也可以說「請提出數據」(雖然對方不一定要照您的話做)3.您還可以說「沒數據,資訊也許不正確,請版友小心」(當然版友們也由自由意志自行選擇要相信印象,或是一樣沒數據的提醒4.你也可以什麼都不做,沒人能強迫您做,就像沒人能強迫他人發表意見一定要提供johnny12認可能討論的數據才准發表一樣。5.當然您還可以要求版主用版規懲處發表意見不附數據的人(這也是您的言論自由),像我這樣不希望這個版有太多言論箝制的人自然就發言反對版規管這麼寬了,為了阻止這個版變成那樣,我看到這種要求版規過度限制言論的意見自然會表達不同意的意見。不會抱怨「難道懂言論自由的人,每次都有義務出來捍衛自由?」
作者: johnny12 (接近無限透明的藍)   2014-06-03 18:00:00
你得前四句不就講完了嗎?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你的言論自由是以自由無限上綱?公共利益之保護的立論呢?未看先猜,你後續再提真實惡意原則出來講,這是個學術資源的平台,又是與錢相關的板用科學的數據來論述做討論,很不合理嗎?可以計算統計的數字問題,竟然可以談到言論自由XDDDDDDDDD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6-03 19:33:00
所以你根本就沒看懂那一大段闡述言論自由的保障的重要性您先證明發表「印象」中的資訊提供給他人參考,會有損公共利益才有立場談論有沒有資格用這種藉口限制他人言論自由吧您自己發表意見時要用科學的數據論述當然很好(不過我沒找到任何一篇就是了,真是奇怪)。強制要求他人發表的意見一定要附上數據,我認為是太嚴以律人了,何不反求諸己比較容易呢?為看先猜,您後續不會舉出對公共利益的實質危害,也不會同意由您自己發表科學的數據強化本版論述,只對言論自由說無限上綱。當然您不是版主,我的論點您看不懂也無所謂,我發言只是不希望放任這種要求版規過度限制言論發表方式的論點蔓延。只希望本版能多包容不同的意見,即便是版上已經講到濫的終身險
作者: johnny12 (接近無限透明的藍)   2014-06-03 19:50:00
你看不懂惟為兼顧四個字的意思嗎?XDDDD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6-03 19:51:00
你看不懂就算為了兼顧個人名譽隱私與公共利益的保護,對言論自由設下的限制都應該要多小心嗎?XXXXDDDD更何況連舉都舉不出發言不附上數據,會對個名譽隱私或公共利益有任何實際損害。怎麼會以為就可以限制他人言論方式? XDDDDDD可否先請您先以身作則,用科學的數據論述,在本版提供資訊與意見若未附上數據,會對公共利益造成什麼損害?因此應該予以限制?還是您所謂公共利益保護的立論,也只是沒有科學數據的論述?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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