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這種情況要不要撤銷契約?

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2014-06-16 09:28:10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39710.A.A77.html
: → beriaura:醫療險本身就不理賠投保前疾病(詳情可看保單條款) 06/15 23:57
: → beriaura:保險公司下除外只是為了避免未來有舉證責任 06/15 23:58
: → beriaura:就算拿掉除外,回歸一般的保障範圍, 06/15 23:58
: → beriaura:屆時仍是可以已疾病定義拒賠的,只是變成保險公司要舉症 06/15 23:58
: → beriaura:這保經業務會覺得這無法接受,尚須注意他的保險觀念有誤 06/15 23:59
: → beriaura:不然該批住根本就完全已診斷證明內容除外,沒有多加東西 06/15 23:59
: → beriaura:根本已經算是正常範圍了 06/15 23:59
: → beriaura:而診斷證明書問題,那還要去扯到醫療/健保制度 06/16 00:00
: → beriaura:這要扯是扯不完的 06/16 00:00
: → beriaura:如果他診斷不這樣寫,常常有些藥就不能開 06/16 00:00
: → beriaura:不開那些藥,小孩的狀況可能就無法及時救治.... 06/16 00:00
: → mcintyre:並不是所有投保以前發生過的疾病,保險公司都可以拒絕理 06/16 00:52
: → mcintyre:賠,而診斷書內容可能連同次要診斷都寫上去,只是業務 06/16 00:53
: → mcintyre:可能在沒有太多經驗下還送出去.... 06/16 00:53
: → beriaura:不太懂上述的邏輯 06/16 00:55
: → beriaura:並不是所有投保以前發生過的疾病->有些可以賠? 06/16 00:56
: → beriaura:根據點是? 06/16 00:56
: 推 dreamliar:個人傾向第一種方案去處理,空窗期誰都無法保證。 06/16 00:57
: → mcintyre:已在疾病跟既往症還是有區別的 06/16 01:00
: → mcintyre:而除外同意書,可要求核保於文件上記載一年後可取消之相 06/16 01:01
: → mcintyre:關文字 06/16 01:01
: → mcintyre:假設要接受的話 06/16 01:02
: → beriaura:已在疾病->保險法127 / 既往症->條款疾病定義 06/16 01:04
: → beriaura:還是無法理解可以理賠的原因是@@? 06/16 01:05
: → beriaura:而ㄧ年後可取消仍是要注意有無經保險公司同意字眼 06/16 01:05
: → beriaura:假如有,過一年後,保險公司不同意仍是無法取消 06/16 01:05
: → mcintyre:以疾病的定義來說可逆轉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06/16 01:18
請mcintyre板友提出「疾病的定移來說可逆轉疾病不能算是既往」
相關客觀資訊來源(該資訊可受公評且有專業機構或人員解說或背書)
未避免推文方式導致語意不當切割與閱讀者斷句不便,請回文一篇。
按檢舉人提供資訊來源如下:
1.資訊來源:第八屆保險醫學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國康醫師
2.網頁:http://ppt.cc/JAvX
(以下節錄)
「既往症」的簡單定義就是:過去所曾經罹患過的所有「疾病」
認為「要保書」上要求「投保人」必須告知的「既往症」,應該是包括:
已經「痊癒」的真正「既往症」、以及「投保時仍然存在」的「既有疾病」
三日內無法提出說明,以板規罰則2處,謝謝。
作者: yan198277 (人生海海,學游泳就對了)   2014-06-16 10:32:00
既有疾病、過往疾病,稱為既往症,這樣解釋不知道對嗎?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6-16 11:51:00
"簡單"定義...且只是個人之意見,有什麼公正的依據?光是告知的論點就與判決書之內容差異很大,有其參考性?檢舉人提供的就已經不夠客觀了,其次不能推文對我來說沒差
作者: bbkey   2014-06-16 12:25:00
被檢舉發文可以用一樣的格式吧?發一篇文反駁那篇檢舉文不就知道參考性了
作者: yan198277 (人生海海,學游泳就對了)   2014-06-16 14:25:00
被檢舉人既然不服何不發文說明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4-06-16 18:43:00
#1FbjDasE 之前發過的文另何必隨之起舞~~~是否與罰則2違背仍有很大的商榷空間
作者: tbcscottie3 (tbcscottie2)   2014-06-16 22:08:00
反正有人不管說錯與否都很囂張囉 ^_^
作者: NEWAZEL (XXXX)   2014-06-17 10:09:00
請問#1FbjDasE有沒有網址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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