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rcyt2081 (腦包鷹逃之妖妖)》之銘言:
: 事實婚姻這個東西在台灣是不合法的吧?
: 不過看完之後
: 我覺得這個制度很棒呢因為手續很簡單
: 沒看月薪的人應該和我之前一樣不知道有這個制度
: 網上還有歸納事實婚姻的好處
: 但關於這個的資料還是很少
: 今天追完十一集了我內心很澎湃
: 害我突然好想跟喜歡的人提這個想法哈哈哈哈哈XDDD
日本事實婚和婚姻在程序上的不同,
就是事實婚不必辦理登記、不必遷戶籍、不必改姓這三點,
日本人由於沒有沒有身分證,在租屋或辦手機時,
需要證明身分和居所而必須出示的證件叫住民票。
而事實婚就是有意以夫妻身分關係共同生活,
卻因特定因素(不想遷戶籍或改姓)不想做結婚登記的兩人,
在申請住民票時,容許其中一方以未屆妻或夫的名義登錄,
對外證明兩人有作為夫妻的意思,以及同居的事實。
所謂的入籍,就是把戶籍地從原生家庭遷到夫家,
台灣並沒有這樣的規定,妻子的戶籍可以維持在娘家,
同時配偶雙方也都不必改從對方姓氏。
所以基本上我們可以這樣想:日本事實婚所做的住民票登錄,
具有公示效力,程序上相當於只是不必改姓及入籍的婚姻登記,
但是,它比較側重賦予共同生活所需的保障和便利,
像是成立家屬關係、互負扶養和忠貞義務、家事債務及生活費分擔、
社會保險資格與婚姻相同、分手也擁有財產分配及贍養費請求權等。
但是如果是像這幾年同志家庭所訴求的,
配偶雙方均擁有子女的親權、互相為對方簽署手術同意書、
繼承遺產或是享有稅賦上的配偶扣除額等權利上,
沒有結婚登記的事實婚是不受這些保障的。
至於台灣有沒有事實婚,答案其實算是有。叫做事實上夫妻。
例如,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判例:「男子與女子間類似夫妻之結合關係,
……自得請求男子賠償相當之贍養費」,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72號判決,
也承認事實上夫妻分手有贍養費請求權。
最高法院104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按所謂事實上夫妻與男女同居關係不同,
前者,男女共同生活雖欠缺婚姻要件,但有以發生夫妻身分關係之意思,
且對外以夫妻形式經營婚姻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
而得以類推適用夫妻身分上及財產上法律關係之規定。」
雖然這些都只是個別法庭就個案所做的判決,並非成文法源,
但我國法律在實務上這些判決先例,對後續的司法個案仍具有相當大的拘束力;
問題在於,如果每對事實上夫妻都要上法庭才能取得應有的權利,很不經濟,
所以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理由書認為:
「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
客觀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
但既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極為相似,如亦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
鑒於上開伴侶與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間之相似性,
立法機關自得本於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旨,斟酌社會之變遷及文化之發展等情,
在無損於婚姻制度或其他相關公益之前提下,分別情形給予適度之法律保障」。
2013年伴侶盟提出的伴侶法草案,就是事實婚的法制化,
只是不限異性伴侶,而是不分性別的兩人以類似配偶形式的意思,
有意長期經營,並已有共同生活事實,都應該平等受到伴侶法的保障。
換言之,就和大家對月薪嬌妻這部戲中所做的事實婚討論一樣,
異性伴侶除了選擇婚姻以外,如果也能受到事實婚的保障會更好,
那麼伴侶法就不該被拿來作為限制同性伴侶結婚的同志專法來制定。
同理,若異性伴侶可自由選擇要走入婚姻或以事實婚的型態共同生活,
就不該限制同性伴侶除了伴侶法外,也能選擇享有更高保障,
同時負擔更大義務的法律上婚姻。
(我本來只是想來看一下劇情討論而已...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