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經典]基督徒的自由

作者: Kangin75 (Damaris)   2017-03-23 02:41:50
※ [本文轉錄自 Christianity 看板 #1OqhB7Nu ]
原文網址: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1twIcaDd1zTeU5BUkVnOFhYOVk/view
基督徒的自由 馬丁路德
序言
教皇利歐第十准厄克,在 1520 年 6 月 15 日頒佈驅逐路德出教的教諭。教皇
的特使米勒提次仍希望能夠運用他的政治手腕,將路德與羅馬教會的鴻溝填補起
來。路德雖在 1520 年 10 月 10 日收到了教皇的教諭,但仍循米氏之請,履行從
前的諾言,所以在 1520 年 10 月中旬給教皇寫了一封信(即他平生給教皇所寫的
第三封信),照原來的約定,標期應為 1520 年 9 月 6 日,以免有因受教諭威脅
方寫此信之嫌疑。信中路德表示仍尊重教皇本人,但嚴責羅馬教會腐敗。隨著這
封信,他附送「基督徒的自由」,作為禮物,並藉以表達他的信仰。
「基督徒的自由」即是路德在「教會被擄於巴比倫」的「授聖職禮」結尾中
所應許要寫的一文。此文表明路德的基本信仰,充滿神秘的靈感,毫無爭辯的意
氣。一個人處於四面楚歌之中,而能心靜如水,寫出如此恬靜優美和光耀千古的
文章,若非有深刻的宗教經驗和屬靈生活,是不可能辦到的。在讀「致德意志基
督教貴族書」和「教會被擄於巴比倫」後,再讀此文,使人有如長江之水奔放而
出三峽後一坦平洋之感。正如前者表現路德是雄辯家,此文表現路德是位聖者。
許多學者以「基督徒的自由」為路德最高尚、最優美、和最成熟的傑作,又
是改教運動中表現出積極的福音基礎,和「因信稱義」的根本教理中最重要的靈
修書信。路德自己認為文中包含基督徒生活的總綱。正如伯爾納的拉丁文「審議」
(DeConsideratione)是給教皇的靈修書信和生活手冊,此文則是給一切基督徒
的靈修書信和生活手冊。因為「基督徒的自由」中,論到信仰的能力,論到基督
徒經驗中二律悖反的真理:即基督徒是最自由的,為眾人之主,不受任何人束縛;
同時基督徒又是背負責任的,為眾人之僕,受眾人管轄。
「基督徒的自由」中描寫人若信靠遵行律法,並不能得救,惟有信靠上帝在
基督裡所白白賜與的恩典,才能得救,即因「信」才能稱義。這「信」使人接受
福音,與基督聯合。凡與基督聯合的,就是與基督一同作王、一同作祭司。但「因
信稱義」的人雖不是靠行為得救,卻要從「信」裡自然流露出愛上帝和愛人的行
為來。所以基督徒一方面從律法得了自由,生活在「信」裡面;同時他不將這種
自由當作放縱情欲的機會,誤己害人,必因「信」基督而有行善的自由,攻克己
身,榮神益人,正如基督所說:「上帝的兒子若叫你們得以自由,你們就真自由
了。」在這個經常誤解自由、並假自由之名以行壓迫之實的世界,人若要明瞭自
由的真諦,享受真自由的幸福,就當詳讀此文。
閱讀路德的「基督徒的自由」,便知其精神乃源並取法基督及其教訓,以及
保羅在羅馬書 13 章 8 節(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
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哥林多前書 9 章 19 節(我雖是自由的,無人轄管;
然而我甘心作眾人的僕人,為要多得人)、腓立比書 2 章 6 至 7 節(祂本有 神
的形像,不以自己與 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
樣式)、加拉太書 5 章等處所傳講的聖道,另外,也受中世紀神秘主義派(如陶
勒爾 Tauler)及神秘主義派著作(如日爾曼神學)的影響。
路德寫此文,是用拉丁文,但完成之後,立刻將其譯成德文,於 1520 年 11
月 16 日前出版。德文本雖不如拉丁原文本一樣完全、明晰,但在當時平信徒中
已發生很大的影響。 以下中文譯本係根據和士謙與陳建勳合譯、「中華信義會
書報部」於 1932 年出版的「基督徒的自由」改寫而成。
本文
許多人以為基督徒的「信」,乃是一件容易之事,還有不少的人,把「信」
列為諸德之一。他們之所以如此行,是因他們沒有「信」的經驗,也沒有嘗過「信」
的大能。除非一個人在某一個時候,處於試煉的壓迫之下,嘗過「信」所給與的
勇氣,他就無法將「信」好好描寫出來,也無法對正確描寫的「信」有所領會。
但是凡少許嘗過「信」的滋味之人,就會對「信」寫之不盡,說之不盡,揣摩不
盡,聽聞不盡。因為「信」是一道活水泉源,直湧到永生,正如基督在約翰福音
4 章 14 節所說:「人若喝我所賜的水就永遠不渴,我所賜的水要在他裡頭成為
泉源,直湧到永生」;至於我,雖然沒有豐富的「信」可誇,也知道我所積蓄的
「信」是如何微薄,但是我既曾被各種大試煉所追逐,我希望已經得著了一點
「信」,也希望我與那些甚至不懂自己所寫為何物的咬文嚼字的人、一切高深莫
測的好辯家比起來,若是不能說得更優美些,必定能說得更中肯些。
我為了使知識淺薄的人(因為我只服事這等人),易於明瞭起見,首先要提
出論心靈的自由與束縛兩個命題:
一、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眾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管轄。
二、基督徒是全然順服的眾人之僕,受任何人管轄。
這兩個命題雖似互相矛盾,但我們若發現它們連成一片,它們就恰好滿足我
們的目的了,它們都是保羅的話。保羅在林前 9 章說:「我雖是自由的,然而我
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又在羅馬書 13 章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
相愛要常以為虧欠」。這樣愛的本性就是:甘願服事並順從所愛之人。所以基督
雖是萬有之主,卻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因此祂一面是自由的,一面又
是奴僕,一面有上帝的形像,一面又有奴僕的樣式。
我們要先從離題較遠,卻更明顯的事說起。人有雙重屬性,一是屬靈的,一
是屬肉體的。就人稱為靈魂的靈性來說,他就叫做屬靈的人,或內心的人,或新
人;就人稱為血氣的肉體的屬性來說,他就叫做屬血氣的人,或外體的人,或舊
人。關於這兩種人,如同保羅在林後 4 章所說的:「外體雖然毀壞,內心卻一天
新似一天。」因為有了這個區別,所以聖經說到同一個人,卻有兩種矛盾的話,
這是因為這兩種人住在同一個人之內,原來就互不相容,肉體與靈性相爭,靈性
與肉體相爭(加拉太書 5 章)。
我們先揣摩內心的人中,一個「公義的、自由的、真正的基督徒」,即一個
「新的、屬靈的、內心的人」是如何產生的。外表的事,不拘是什麼,在產生基
督徒的「公義或自由」以及「不義或束縛」上,都毫無影響,單用一個論據便足
以證明這一點。若身體享受健康,自由自在,能活動、能吃、能喝,要作什麼便
作什麼,這對靈魂有什麼益處呢?因為這些事,連那最不敬虔,作萬惡奴隸的人
也做得到。反之,身體軟弱,或被囚,或受饑受渴,或遭任何外表的不幸,又怎
能傷害靈魂呢?這些痛苦,連最敬虔的人,連那些因有清潔的良心而極其自由的
人,亦在所不免。這些事沒有一樣能影響靈魂的自由或束縛。身體縱有神父的聖
衣為裝飾,或住在聖地,或供聖職,或禱告,或禁食,或不吃某種食物,或行任
何用身體或屬身體的事,靈魂並不會因此而受惠。心靈的公義與自由所要求的
事,與此大不相同,因為上面所說的事,無論什麼,惡人也都能作,而且做這類
的事,足以產生假冒偽善的人。反之,身體縱穿俗衣,住在沒有被分別為聖之地,
吃喝如常人,不大聲禱告,並忽略行以上所說那為假冒偽善的人也能作的事,靈
魂並不會因此而受損。就是拋棄諸般善功,甚至拋棄冥思默想與心靈所能行的一
切,也是無益的。
只有一件事,是基督徒的生活中,行出公義與自由所不可少的,這一件事就
是上帝的聖道、基督的福音,正如約翰福音 11 章耶穌說:「復活在我,生命也
在我,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又在約翰福音 8 章說:「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
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又在馬太福音 4 章說:「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
是靠上帝口裡所出的一切話。」這樣,我們就要認清,也要確知,靈魂缺少別的
都不要緊,唯獨少不了上帝的道;沒有上帝的道,靈魂就無處求助。但靈魂若有
了道,它就是富足的,不缺少什麼,因為這道就是生命,真理,光明,平安,公
義,救恩,喜樂,自由,智慧,能力,恩典,榮耀和我們所不能想像到的諸般福
分之道。這就是先知在詩篇 119 全篇,與聖經許多別的地方,用這麼多歎息之聲
想念上帝的道,並用這麼多名字稱呼上帝之道的原因。
反之,上帝的忿怒所用以擊打人的災難,像在阿摩司書所說,沒有一樣比「不
能聽見上帝的道」更為可怕的;諸般恩典也沒有一樣恩典是比「上帝發出祂的道」
更為偉大的,正如詩篇 107 篇 20 節說:「祂發出祂的道醫治他們,救他們脫離
死亡」(祂發命醫治他們,救他們脫離死亡);基督奉差遣降世,不是為別的,
單單只是為傳道,而整個屬靈階級,即使徒、主教、和一切神父蒙召受職,也單
單是為傳道而存在的。
你問:「上帝既有許多的話,那麼祂的這『道』是什麼?這『道』當如何應
用呢?」我回答說,保羅在羅馬書 1 章已經將那道說明了。這道就是:上帝論到
祂兒子成為肉身、受苦、從死裡復活,藉著使人成聖的聖靈,得著榮耀的福音。
因為傳基督,就是牧養靈魂,使靈魂成為義,解放它、拯救它,如其相信所傳的。
因為惟有用「信」領受上帝之道,才使人得救,如羅馬書 10 章 9 節說:「你若
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上帝叫祂從死復活,就必得救;」10 章 4 節說:「律
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相信祂的都得著義;」又羅馬書 1 章說:「義人必因信
得生。」上帝的道不是用什麼行為,而是單用「信」才能領受、愛慕的。
因此,既然靈魂為它的生命與義所需要的只是「信」,那麼,靈魂稱義顯然
單是因「信」,而不是因任何行為;因為它若可因別的稱義,就不需要「道」,
這樣,也不需要「信」了。但「信」與行為決不兩立,就是說,你不能同時又靠
行為(不論行為的性質如何)稱義;因為那就是腳踏兩條船,敬拜巴力,以口親
手,如約伯記 31 章 27 節所說:「心就暗暗被引誘,口便親手」,是很大的罪。
因此,只要你一開始相信,你就會明白,凡在你裡面的都是可指摘的,有罪的,
可咒詛的,如羅馬書 3 章說:「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又說:
「沒有義人,沒有行善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你若明白這一層,
就必知道:你需要那位為你受苦而復活的基督;你既已「信」祂,就因這「信」
可以成為新人,使你一切的罪都得赦免;並且你因另外一位的功德,就是單因基
督的功德,得以稱義。
既然這「信」只能在內心的人掌權,如羅馬書 10 章所說:「心裡相信就可
以稱義;」而且既然只有「信」才可使人稱義,那麼這個內心的人就顯然不能因
什麼外表的行為或其他方法得稱為義,得以自由,得蒙拯救。行為,不論其性質
如何,與內心的人沒有關係。反之,只有心裡的邪惡與不信,而非外表的行為,
才叫人有罪,叫人成為可咒可詛的罪奴。因此,每一個基督徒所應該留心的第一
件事,就是要丟棄倚靠行為的心,單單多求堅固的「信」,並藉著「信」不求多
知道善行,只求多知道那為他受死而且復活的基督耶穌,如同彼得前書所說的;
沒有別事可使人成為基督徒。約翰福音 6 章記載著,當猶太人問基督,他們當作
什麼,才算是作上帝的工,祂就摒除祂所見到的他們無數的工,只吩咐他們一件,
說:「信上帝所差來的,這就是作上帝的工。因為祂是上帝父所印證的。」
因此對基督的真實信仰乃是一個無可比擬的寶庫,它帶來一切救贖,救人脫
離一切惡事,如同基督在馬可福音末章所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
被定罪。」這寶庫有以賽亞已經看見,而且在以賽亞書 10 章 22-23 節中預言說:
「主─萬軍之耶和華在全地之中必成就所定規的結局,必有公義施行,如水漲
溢。」他仿佛是說:「信是律法簡約而完備的實現。這信要使信徒有充充滿滿的
義,叫他們不必另外需要什麼作為他們的義。」保羅在羅馬書 10 章也如此說:
「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
如果問:既然只是因「信」稱義,不要行為,就可使人得大有福氣的寶庫,
那麼,聖經又為何規定這麼多行為、禮儀、律法呢?我的回答是:
第一,是「信」,不是行為,才使人稱義,使人自由,使人得救。上帝的聖
經分為兩大部:誡命與應許。誡命所教訓人的固然是善事,無奈所教訓的,人不
能行出來;因為誡命只指示我們什麼是當行的,而不給與我們遵行的能力;誡命
是為叫人認識自己,好承認自己不能行善,而對自己的能力絕望。這就是他們為
何叫做舊約,就是舊的約,譬如:「你不可起貪心」(出 20:17),這就是一
條定我們大家為罪人的誡命,因為不拘人如何抵制貪心,沒有人能因此就不起貪
心。因此,為要不起貪心,為要遵守這一條誡命,人就不得不對自己絕望,而另
在別處,另從別位,找到他自己所沒有的幫助,如何西阿所說:「以色列啊,你
自己的乃是滅亡:你的幫助只是在我。」我們在這條誡命上如此,在其他一切的
誡命上亦復如此;因為不論哪一條,我們都同樣無法遵守。人既然藉著誡命知道
自己的軟弱,並對自己怎樣才可成全律法的問題發生了不安,因為律法是必得成
全,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不然人就要被定罪,沒有希望,那麼他在實在降卑虛
己之後,就在自己身上找不出稱義與得救的方法來。
第二步,就是上帝的應許。這些應許宣示上帝的榮耀,說:「你若願意成全
律法,又照誡命所說,不起貪心,你就來信基督,在祂裡面,恩典,公義,平安,
自由,與萬事都應許給你了;你若相信,就有一切,若不相信,就缺一切。」因
為凡你靠律法的行為(雖然眾多,但是無用),所不能成就的,藉著「信」就可
以快捷容易地成就了。因為我們的父上帝叫萬事都倚靠「信」,以致誰有「信」,
誰就什麼都有,誰沒有「信」,誰就什麼也沒有。羅馬書 11 說:「因為上帝將
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特意要憐恤眾人。」上帝的應許給與上帝的誡命所命令
的人,成全了律法所規定的事,叫萬事(即誡命與成全誡命)都唯獨出於上帝。
唯獨祂定誡命,唯獨祂成全誡命。故此,上帝的應許不但屬於新約,而且就是新
的約。
上帝的這些應許既然是聖潔的,真實的,公義的,自由的,和平的,充滿諸
般善良的話,那麼凡用堅固的「信」依附這些應許的心靈,不但與這些應許聯繫,
而且被這些應許所吸收,所以這心靈不但分享這些應許所有的能力,而且為這能
力所貫注了。基督的觸摸,既可以醫病,那麼,祂在心靈上這最輕柔的摸觸,不
如說,道的這種吸收作用,豈不更要將道所有的一切傳達於心靈麼?這就是心靈
如何只因「信」,而非因行為,靠著上帝的道稱義,成聖,領受真實,平安,自
由,充滿百般福氣,作上帝的真兒女,如同約翰福音 1 章所說:「他就賜他們權
柄,作上帝的兒女,就是賜給凡信他名的人。」
照以上所說,就容易明白信徒何而有這麼大的能力,「信」為何不是善行,
也不是一切善行所能比擬的:沒有什麼行為能把握上帝的道,或能存在心靈裡
面;在心靈裡面只有「信」和「道」能左右一切。道是怎樣,就使心靈怎樣,如
同火若與鐵連合,鐵便熊熊如火一樣。這樣,基督徒在「信」裡就有了所需的一
切,再不需什麼行為以使他稱義。他若不需要行為,也就不需要律法;他若不需
要律法,也就一定會脫離律法,「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提前 1:9)
這一句話就是基督徒的自由,即我們的「信」;這自由並不使我們過著閒懶或邪
惡的生活,但能使律法與行為,在人的稱義與得救上成為不必需的。
這是「信」的第一種能力,現在我們要看「信」的第二種能力。「信」有另
一個功能,就是,凡我們所信任的人,就是我們最敬重,看他為真誠可靠的人。
因為我們敬重我們所信任的人,看他為真誠的,是義的。我們重看人,還能比看
這人為真誠的、是義的,是盡美盡善的更為可貴麼?反之,當我們不信任一個人,
我們輕看他,就看他為虛假的,邪惡的,並且懷疑他。所以心靈若堅定不移地信
靠上帝的應許,便是看祂為真實的,公義的,再不能將什麼比這更高的歸於上帝
了。我們將真實,公義,和被信任者所應得的都歸於上帝,這就是對上帝的最高
崇拜。到了這個時候,心靈就全然聽從上帝的旨意,尊祂的名為聖,任憑祂如何
待它,因為祂既堅持祂的應許,就不疑惑那信實,公義,有智慧的上帝,必將萬
事都辦理,處置,安排得好。這樣一個心靈,豈不是因這「信」,在凡事上最順
從上帝麼?還有什麼誡命,尚未由這種順從充分成全了呢?還有什麼成全,比在
凡事上順從更完美呢?
這種順從非由行為而來,是單由「信」而來,反之,又有什麼事,比不「信」
上帝的應許,更屬背叛上帝,更屬邪惡,更屬藐視上帝呢?因為這豈不是以上帝
為說謊的,或疑惑祂是真實的,即以自己是真實的,卻以上帝為說謊和虛妄的麼?
凡這樣行的人,豈不是否認上帝,在自己心裡立起自己作為偶像麼?這樣,從這
種邪惡中生出來的行為,縱使是有使徒的行為,又有什麼益處呢?所以上帝不將
眾人圈在忿怒或情欲之中,倒圈在不信之中,乃是恰當的,好叫凡以為遵行了律
法所規定的貞潔與憐憫(即作公民所當有的德行),成全律法的人,不得自恃因
此得救;他們是被圈在「不信」的罪中,如不尋求恩典,仍要按公義被定罪。
上帝看我們以祂為真實的,用我們心裡的「信」來照祂所應得的大大尊敬祂,
祂就因我們的「信」大大看重我們,以我們為真實、公義的。因為「信」把上帝
所應得的歸於上帝,所以「信」就生出真實與公義來;因這緣故,上帝也把榮耀
給予我們的義。上帝是真實的,公義的,而這樣看祂、認祂的人,乃是真實的、
公義的人。撒母耳記上 2 章說:「尊重我的,我必重看他,藐視我的,他必被輕
視。」羅馬書 4 章說,亞伯拉罕的「信」算為他的義,因為他藉「信」就將最全
備的榮耀歸於上帝,我們若「信」,因同樣的緣故我們的「信」也要算我們的義。
「信」的第三個無可比擬之處就是:「信」將心靈與基督連合,有如新婦與
新郎連合。像保羅所說,因這一個奧秘的連合,基督與人的心靈成了一體。他們
既是成了一體,成了真正婚姻的結合,甚至是一切婚姻中最美滿的,因為人的婚
姻不過是這真正婚姻殘缺不全的預表,婚姻中所有的不論好壞,都是公有的。所
以凡「信」的人,就可以拿基督所有的來自矜,來誇口,仿佛它們都是他自己的;
凡他心靈所有的,基督也認為是他的。我們只要將雙方比較,就要看出雙方無可
估計的差別來。基督滿有恩典,生命,救恩;人的心靈卻滿有罪惡,死亡,咒詛。
讓「信」來到他們中間,罪惡,死亡,地獄就屬了基督,而恩典,生命,救恩卻
屬了心靈。基督既是新郎,就將祂新婦所有的都歸於自己,而將自己所有的都賜
給祂的新婦。祂既將身體與整個的自己給了她,怎會不將祂一切所有的賜給她
呢?祂若接受了新婦的身體,又怎會不接受她一切所有的呢?
看哪!在這裡我們所有的愉快景象,不僅是相通,而且是蒙福的爭戰,勝利,
拯救,和得贖。因為基督是一個有位格的神與人,祂沒有犯過罪,祂不能犯罪,
不能死,不能被定罪;祂的公義,生命,救恩是不能勝過的,永遠的,無所不能
的;人因「信」與祂結合,祂就在祂新婦所有的罪惡,死亡,與地獄的痛苦上有
分,不但有分,也將這些歸於自己,好像是祂自己的,好像祂自己犯了罪;祂受
苦,受死,下到地獄,為的就是要勝過這一切。行這一切事的既是這樣的一位,
死亡與地獄既不能吞滅祂,祂就必在大決鬥中將它們吞滅。因為祂的義大於一切
人的罪,祂的生命強於死亡,祂的救恩比地獄更是無敵。如此那相信的心靈因所
立信的誓約,便在新郎基督裡脫離一切的罪,再不懼怕死亡和地獄,並領受新郎
基督永遠的公義、生命與救恩。所以祂把她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新婦,毫無玷
污皺紋,在生命的道裡,因信生命、公義和救恩的道,把她洗淨了。這樣,祂就
以信、慈愛、憐憫、公義、審判聘她為妻,如同何西阿書 2 章所說的。
這樣,誰能充分領會這種寶貴婚姻的意義呢?誰能瞭解這恩典所有豐富的榮
耀呢?這一個富足敬虔的新郎基督,娶了這一個貧乏邪惡的娼妓,救贖她脫離一
切邪惡,把自己一切的善給了她作妝飾。這樣,罪就無法除滅她,因為這些罪已
經放在基督身上,在祂裡面被吞滅了;她有她丈夫基督的義,她可把這義誇為自
己的,也能在死亡與地獄面前,以這義抵擋她一切的罪,說:「雖然我犯了罪,
但我所信的基督沒有犯罪,凡祂所有的,都是我的,我所有的,也是祂的」,如
同雅歌書 2 章 16 節新婦說:「良人屬我,我也屬祂」。這就是保羅在林前 15
章所說的意思,他說:「感謝上帝,使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勝」;那就
是,勝過罪惡死亡,正如他在那裡說:「死的毒鉤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
從此你明白為何單以「信」可以成全律法,使人無法因行為而得稱義。你看,
第一條誡命,「你只能敬拜一位上帝」,也惟有因「信」才得以成全。因為你雖
從頭頂至腳跟都是善行,但你還是不義的,是不敬拜上帝的,不遵行第一條誡命
的,因為你若不將上帝的真實與全善所應得的榮耀歸於祂,你就決不是真敬拜
祂。但這不能用行為成就,只能用心裡的「信」成就。因為我們不是因行為,乃
是因「信」,才能榮耀上帝,並認祂為真實的。因此惟有「信」是基督徒的義,
也惟有「信」是成全一切誡命的。因為凡成全第一條誡命的,就不難成全其他的
誡命。但行為既無知覺,就不能榮耀上帝,只有「信」臨在的時候,行為才能榮
耀上帝。然而如今我們不問行為的本身怎樣,只問那產生行為和榮耀上帝的是什
麼。這就是住在心裡的「信」,就是我們一切公義的主腦與本體。因此那教訓人
靠行為成全誡命的教理,是盲目的與危險的。在有行為以前,必須先成全誡命,
行為是從成全誡命之後發生出來的。
為要更深刻明白我們內心的人在基督裡所有的恩典,我們必得揣摩在《舊約》
裡上帝把頭生的兒子分別為聖,歸於自己,長子的名分很受重視,有雙重的尊榮,
就是有為祭司與為君王的尊榮。因為頭生的是在各弟兄中作祭司,為首的,又是
基督的預表,這基督是父上帝以及童女馬利亞的真獨一長子,又是非按血氣與世
界樣式的真祭司,真君王。因為祂的國不屬這世界。祂掌管並祝聖屬天屬靈之事,
即如公義,真理,智慧,和平,救恩等類的事。這不是說,地上和地獄中的事不
屬祂掌管,不然,祂怎能保護我們,救我們脫離這些事呢?乃是說,祂的國度不
在於這些事,也不屬於這些事。祂的祭司職分也不在乎外表上的裝束與姿勢的顯
赫,如像亞倫的祭司職分與我們今日教會的神父職分一樣;乃在乎屬靈的事,藉
這些事祂在天上上帝面前為我們代求,盡無形的職分,獻上自己為祭物,行祭司
所應行之事,正如保羅在希伯來書用麥基洗德為預表論祂所說的。祂也不但為我
們禱告,代求,而且藉祂聖靈活潑的教訓在我們心靈裡教訓我們;這樣,就完成
祭司的兩個實在的職責,這職責,屬人祭司的禱告與傳道乃是有形的表相。
基督既生而具有這兩個特權,祂就照以上所說的婚姻律,將這兩個特權賜給
凡「信」祂的人,與他們分享,因為照那律,凡屬丈夫的,也為妻子所有。這樣,
我們凡在基督裡的,就都是祭司,都是君王,如彼得前書 2 章 9 節所說:「惟有
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是聖潔的國度,是屬 神的子民,要叫
你們宣揚那召你們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
我們將基督徒祭司與君王的地位說明如下:第一,說到君王的地位,每一個
基督徒既是因「信」高升於萬有之上,他就憑著屬靈的能力作了萬有之主,所以
沒有什麼能傷害他;不但如此,萬有都受他管轄,不得不為他得救的事而效力。
因此保羅在羅馬書 8 章說:「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上帝的人得益處,」又在林
前 3 章說:「萬有全是你們的,或生或死,或現今的事,或將來的事,並且你們
是屬基督的。」這不是說,每一個基督徒駕乎萬有之上,用屬世的權柄享有萬事,
掌管萬事(有些教士患了這種癲狂病),因為這種權柄只屬於君王與世人。照我
們平常在世的經驗所指示我們的,我們倒為萬事所管轄,受許多苦,甚至於死;
不但如此,人越是基督徒,就越受凶惡、苦難、死亡的管轄,就如我們在頭生的
王基督自己身上,以及祂一切弟兄諸聖徒身上所看見的。我們所說的權柄,乃是
屬靈的;它在仇敵當中,在受逼迫當中大有權能。這權能不是別的,就是在軟弱
中顯得完全的能力,在一切事上我都能為我得救的事找到益處,所以連十字架與
死亡也不得不服事我,為我效力,作成我的救贖。這是一個何等榮耀的特權,而
難於得著的,是真正無所不能的能力,是屬靈的國度,在這國度裡面,只要我相
信,無論善事惡事都必互相效力,叫我得益。但是得救所需的,既然單是「信」,
我就不需要別的,只需要「信」,本著它所有的自由而行使它的權能。看哪,這
就是基督徒貴重無比的能力與自由!
我們不單是最自由的君王,也是永遠為祭司,這就比為君王更為可貴,因為
我們為祭司,便配在上帝面前為別人代禱,並將屬上帝的事彼此教導。這些是祭
司的職責,不能賦予任何「不信」的人。所以我們若「信」基督,祂不但使我們
作祂的弟兄,與祂同作後嗣,與祂一同為王,而且使我們與祂一同作祭司,可憑
著「信」放膽來到上帝面前,呼叫「阿爸父!」彼此代禱,行那有形祭司們所行
所預表一切外表之事。但「不信」的人就不能從任何事得益處,倒是作萬事的奴
僕,萬事都只與他有損,因為他存心不善,利用它們來求自己的益處,而不是為
榮耀上帝,所以他不是祭司,乃是褻瀆的人,他的禱告只是罪過,決不會達到上
帝面前,因為上帝不聽從罪人。這樣,誰能測度基督徒高貴的地位呢?祂藉祂為
王的權柄,管轄萬事、死亡、生命、罪惡,又藉他祭司的尊榮在上帝面前有非常
的權能,因為上帝成全他所求所想的,如同經上記著說:「敬畏祂的,祂必成就
他們的心願,也必聽他們的呼求,拯救他們」(詩 145:19)。但一個人達到這種
榮耀,斷不是因他的行為,乃是單單因「信」。
這樣說來,任何人都能清楚看見基督徒是不受萬事管轄,倒是管轄萬事的,
他不需要行為使他成義、得救,因為「信」已將這一切豐豐富富地賜給他了。但
他若是愚昧,妄想他成為義,得自由、蒙拯救、作基督徒,乃是藉著某種善行,
他就立刻喪失他的「信」與「信」的一切好處。這種愚昧可以一個寓言適當地形
容,就是有一條狗,口裡啣著一塊肉從溪邊跑過,受那肉在水中的影子所欺騙,
開口想去奪水中的肉,結果連肉和影子都失掉了。
你問:「若在教會裡的人都是祭司,那麼,我們如今稱為神父(即祭司)的
人與平信徒又有什麼區別呢?」我回答說:將「神父」,「教士」,「屬靈的」,
「屬聖職的」這些名字,從一切別的基督徒身上取來,專用於我們如今照錯誤的
用法稱為「聖職階級」的少數人身上,乃是冤屈這些名字了。因為聖經對於這兩
種人並沒有區別。聖經不過用「執事」,「僕人」,「管家」來稱呼那些現今不
可一世、號稱為教皇,主教,為主的,其實他們原是應以傳道服事人,將基督的
「信」與信徒的自由教導人的。因為我們雖然都是平等的祭司,但我們不能都當
眾執行聖職,教訓人,就是能夠,也不應當。所以保羅在林前 4 章說:「人應當
以我們為基督的執事,為上帝奧秘事的管家。」
但如今管家的職分演變成這麼炫耀的權勢和這麼可畏的專制,以致異教人的
帝國和地上的權勢,都無與比倫,好像平信徒就不是基督徒一般。因這種誤用,
我們就喪失基督教所講恩典、信和自由的知識,與對基督自己的知識,這知識由
人的話語和法律不可忍受的捆綁,起而代之,直到我們如同耶利米哀歌所說的,
成了地上極惡之人的奴僕,這些人利用我們的不幸,只求達到他們卑鄙無恥的欲
望。
相信現在已很明顯,那些被視為今日最優秀的傳道人都只照歷史傳講基督的
生平與言行,仿佛這樣的知識就足夠了一般,其實是不夠的,也是不合基督教道
理的;而那全然不講基督,只將人的法律和教父的教令教導人的作風,就更是不
夠的,更是不合基督教道理的。今日有不少人傳講基督,為的是要激動人與基督
表同情,向猶太人生氣,和諸如此類幼稚無知的事。我們傳講基督,倒應該使人
信仰基督,使他不單是基督,乃是要作你我的基督,並使凡論祂所說的和祂的名
所表示的,都能在我們裡面發生效力。這種信之所以得以產生並保存在我們裡
面,乃是由於傳基督為何降世,帶來賜給我們什麼,和我們接受祂有什麼益處。
若要做到這一步,就得將祂所賜基督徒的自由正確地教訓人,使我們凡做基督徒
的,都知道如何都是君王和祭司,而因此也都是萬有之主,並堅信凡我們所作所
為,在上帝面前樣樣都是可蒙悅納的。
有誰聽到了這些事,心裡不快樂至極呢?有誰得了這種安慰,心裡不受感動
發生對基督的愛,是任何律法或行為所不能發生的呢?誰還有什麼能力傷害這樣
的心,或使它害怕呢?若有罪的意識或死亡的恐懼臨到它,它就立刻仰望主;它
若聽見什麼凶惡的資訊,它既不惶恐,也不動搖,反要藐視仇敵。因為它相信基
督的義是它自己的,它的罪卻不是自己的,乃是基督的;一切的罪都為基督的義
所吞滅。這是「信」基督的人必得的結果。這個心就能嘲笑死亡與罪惡,如同保
羅說:「死啊,你得勝的權勢在哪裡?死啊,你的毒鉤在哪裡?死的毒鉤就是罪,
罪的權勢就是律法。感謝上帝,使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勝」(林前
15:55-57)。死亡不獨為基督的勝利所吞滅,也為我們信的人的勝利所吞滅,因
為藉著「信」,基督的勝利成了我們的勝利,因著「信」,我們也成為得勝的人!
作者: eno4022 (eno)   2016-03-23 0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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