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1MHXfTE0 (DampierFor3) 推文檢舉之判決

作者: F00L (愚者)   2015-12-13 14:41:33
※ 引述《jumboicecube (大冰塊)》之銘言:
: : 這就是我要請您舉的實例。
: : 看吧,兩句話打出來,多簡單!這樣討論您的例子才有個基準點嘛。
: : 進入例子的問題。
: : 您有沒有發現,您例1.與例2.用不同的口吻,
: : 表達出同樣的「腦補」負面詞,具備不同的攻擊性,表達出不同程度的惡意。
: : 我來照樣造句一下:
: : 3.哇~有絕世武功在眼前,你若不練是腦殘。
: : 4.噓 腦殘!
: : 兩句話也是同樣的「腦殘」負面詞,具備不同的攻擊性,表達出不同程度的惡意。
: : 我們想想,要是照您的說法建立了判例。
: : 假設是案例3.被判無罪,進入判例資料庫……
: : 然後呢?
: : 某甲用4.的口氣說話,結果被檢舉判罰,他可能就說了:
: : 判例3.中有明確例證,講「腦殘」應判無罪。
: : 於是呢……
: : 〈結果一〉
: : 板主又要大篇幅解釋3.與4.的前後文不同,不是同字同罰,而是裁量其惡意程度。
: : 結果某甲不服,嚷著……
: : 建立判例就是為了方便依循,我按照無罪判例用詞,結果被判罪,司法不公。
: : 你板主要審核惡意程度判罪的話,那「建立這種沒用的判例庫」幹嘛?
: : 於是爭辯解釋的行政成本更高,也更容易造成混淆形成冤獄。
: : 判例庫的原意不但蕩然無存,更慘的是弄巧成拙、越幫越忙!
: : 〈結果二〉
: : 或者是板主被說服,說既然判例中罵腦殘免罰,那某甲無罪。
: : 結果板上群情激憤……
: : 板主你看不出來兩句話惡意程度完全不同嗎?
: : 所以罵腦殘無罪就對了!那你真是個腦殘板主耶,比某甲還腦殘。
: : 從此腦殘一詞為罵人開了一扇後門,一律無罪。然後板上充斥的腦殘的罵語!
: : 終於有人受不了,主張開公投廢掉那個會讓「腦殘」一詞合法化的判例庫。
: 如果沒有針對大量增加的判例和相關規定加以處理,確實會演變成板主您所說的狀況
: 但這整個流程是漸進性的,並不是一小時或一天就會演變到如此狀況
: 當這些 "還可以被板友接受" 的判例和版規增加,有了足夠的數量後
: 才能進行下一步:把共通的元素抓出來當成新的規則
: 此時這種上位 (#1MQDMAe2中和XXPLUS、chordate討論到) 的概念
: 會取代原先數量眾多的判定,形成新規則,因此不會出現板主您所擔心的狀況
: 還不會走就直接開始考慮 "飛行的時候如果撞山要怎麼辦"
: 這會不會是稍微考慮得太遠了一點?
您沒弄清楚一件事……
您要先證明這能夠飛!
您得先拿實際條文出來,才有討論空間啊!
沒有條文拿來「實驗」,怎知能不能飛?
沒有條文拿來「實驗」,就停留在您空想的階段啊!
不然您這整段沒意義。
您只是講說,您認為您腦袋裡的想法很可行,不會撞山……
而且還居然說要大量累積才有功效!
那萬一……大量累積後,還是沒您說的功效怎麼辦?
所以您要人家執行您的想法,您得把東西先明確具像化。
您得先拿實際條文出來,才有討論空間!
您連一兩條都拿不出來?
要怎麼證明大量下的狀況會可行?
所以……請別再扯原則云云,
因為這只是對您的空想各自理解、各說各話,連個實際對象都沒有。
把您認知的實際條文拿出來才是真的要討論事情的態度。
這也是我從第一篇就請您做的事情。
您後來終於寫了1.2.3.三行範例,
但是,
A.您並沒有說服人說,現行板規在那代入狀況會讓人混淆。
B.您也沒有拿出您心中具像的實際條文,來說明具備該實際條文有何優異性。
您在沒有拿出您心中具像的實際條文之前,所謂功效都只是空想。
: : 您所謂「能在大部分狀況都能順利執行的判決規範」……
: : 這目前只是存在於「您個人空想」的評估階段。
: 是 "您認為我在空想" 還是 "您不知道有這種東西存在" ?
應該這樣反問您:
若您認為「金庸板大量累積判例能在大部分狀況順利執行」不是空想,
而是「確實有這種東西存在」,
且不但存在還經過驗證有您說的功效……
那請您貼幾條判例範文做為「模具」啊!
退一萬步講,沒有模具要怎麼量產?
: 當然我無意強推這個方法,在#1MQDMAe2此文也有說
: "做不成,或是板主覺得窒礙難行,就算了呀。還能怎麼辦?(汗)"
: 把時間點推早一點,#1MPTgR2C文中也有此句
: "如果認為這些規範沒有必要的話,以目前的狀況來說我可以接受。
: 未來的事就留給以後的人來處理吧"
: 我尊重您 "這個方法執行起來有困難" 的想法
: 事實上XXPLUS板友在#1MQDMAe2文中說這是假議題
: 我也沒有反駁。確實有不同的理論存在
時間推多早?
這句話夠不夠早?
#1MPTgR2C
→ jumboicecube: 不能因為 "這事很難做" 就不做吧? 12/08 21:21
就在您上面「認為這些規範沒有必要」上面幾行哩……
有更早吧?
您怎麼不一起列出來?
從這個例子之中,您有沒有發現您說話會自相矛盾?
我回「請給實例否則您的說法我看不懂」,您卻質疑是我「閱讀能力有問題」!
跟您下一行字對比,有沒有更直接呢?有沒有更瞧不起人呢?
: 但直接說這是空想,我覺得蠻瞧不起人的XD
您沒有貼出您心中構想的實際條文前,這的確是空想啊!
跟空想相對立的東西叫做具像化的實際條文,您拿出來了嗎?
而且是多直接?
每篇文章都催您把您的口袋條文拿出來啊!(包括這一篇)
都催促那麼多篇了,您還是沒有拿出具像化條文。
欲求實驗而不可得,那不叫空想要叫甚麼呢?
這是對實際狀況(對事)的論述,怎又跑出瞧不起人(對人)的指控?
: : 您必須先丟幾個實際例證,譬如您寫出來幾個模擬的判例,旨在當作判例庫的範本。
: : 這樣板眾才能有個明確的討論標的。
: : 哦~這樣子真的很清楚耶!
: : 或者是……
: : 哇~這搞不好越弄越亂哩!
: 基本上我認為 "沒有配套和修正" 才是讓任何制度越變越亂的原因
: 不需要因為過程處理失敗,而直接否定整套理論
: 黃蓉練了九陰卻不強,難道是九陰真經很爛嗎?
說九陰強,是因為書中它是具體的經書,而且有人因其練強。
您腦袋裡的東西,實際上具像是甚麼?
跟您要幾個範例條文都還要不到……更別談說經過實際驗證能成就大功效!
您的說法連「武功」都搆不上!
充其量還是個想法:
如果一直練習寫案例,大量的練完整的練,最後會強過九陰且無敵於全作!
然後我說:真有這種武經嗎?請把部分口訣拿出來看看!不然怎知您是否是吹牛?
(你是板主)應該按照我說的構想去練。
不該嫌難而不執行。
不該不去飛卻先想會撞山。
而且如果練不到無敵,就是你沒配套,而不是我「練案例武功強」的理論不對!
那我要怎麼回應?
您要我練,總要給我口訣範本啊!
: : 光講效果流於空談。
: : 請寫幾篇您心中所謂的判例模本貼出來,大家才有個討論基準。
: : 1.評估那是否如您所論述原本有模糊空間、很難判斷。
: : 2.評估有那範本之後,是否能減少板友無法自行判斷的問題。
: : 3.評估依照那範本,大約需要再仿造多少個判例,
: : 才能達到您說的「能在大部分狀況都能順利執行的判決規範」。
: : 空談沒有意義啊。
: : 我早在一開始就講啦,若您真有心要促成這事,煩請拿案例範本出來給板眾品評吧!
: 真要做的話,那會從這麼後端的工作開始啦XD
: "譬如人染沈痾,當先用糜粥以飲之,和藥以服之;待其腑臟調和,形體漸安,
: 然後用肉食以補之,猛藥以治之;則病根盡去,人得全生也。若不待氣脈和緩
: ,便投以猛藥厚味,欲求安保,誠為難矣。
: 金庸板一萬多篇文章,實際關於板規17的判決公告大概40篇上下而已
您上一句還在說「人染沈痾」……
表示現行板規的問題已經嚴重到幾近致命的地步。
是怎樣?
是敗當陽還是走夏口?是沒人來要關板了只剩滿地纏訟文章?
您總該論證一下,金庸板的處境有多艱難啊。
結果呢?
您下一句又說「這問題屬萬中寥寥」。
您不覺得很有趣嗎?
若如您比喻那麼嚴重,「本板板規問題之大」猶如「人染沈痾」……
您修板規的訴求應該一呼百應,這爭議應該是遍地開花呀!
由是觀之,以您的論述能力……
講原則談理論真的太空泛而不切實際了。
還是拿出幾條實際的條文範例好嗎?
: 板規17原文的核心也只有 "禁止涉及人身攻擊(對人不對事)" 等字
: 當然是先從執行細則等級的地方開始做起,之後再來討論更進一步的判例
: 所以如果要開始做,我會從這類的狀況開始提:
: 1. 檢舉板規17時,是否必須限定為當事人才能進行檢舉?
: 這是告訴乃論的概念。當事人如果不認為被檢舉人的言詞屬於人身攻擊
: 照理來說,其他板友實在沒什麼理由 "代替當事人覺得" 受到攻擊
: 但因為這牽涉到其他的問題
: "檢舉的匿名性"
: "代替檢舉仍然符合優先權更高的板規"
: "當事人出面保護條款"
: "當事人自述"
: 因此,在進行版規增補時,必須考慮到
: A. 板主公告審理結果時,是否公開檢舉人 (這點目前沒有一致的做法)
: B. 建立板規3所謂 "善意使用者" 的樣板模型
: C. 允許其他人檢舉,但當事人可以保護被檢舉人免於有罪判決
: D. 當事人說過自己是 "笨蛋" 時,其他人是否能用 "笨蛋" 來稱呼對方?
: 這個放寬條件要限定在金庸板內的文章、還是跨板內容?
一、您應該直接「明確清楚」寫出您要的訴求,
例如寫「您(J)建議17條板規應改為限定當事人才能進行檢舉」。
哪有人要求修改板規,卻連自己的主張都說不明確的道理?
二、關於您的問句,我的原意是「否」。
因為這是「板主縮權概念」與「板上公議優先」的原則與配套。
關於侵權,實務上有公訴罪,被殺的人沒辦法自己提告蒐證吧?
但是討論板不致於案情有這種嚴重程度,所以我希望盡可能地縮限板主主動空間。
所以直接言明採「不告不理」。
但從「主動查辦」到「限當事人告訴乃論」,這中間極端性的間隔過大無彈性。
所以原意是板主把「主動查辦權」交付「板上公眾」,而非「一人」。
因為這是刑事概念的板規,而不是民事概念的板規。
刑事才有量刑(水桶、退文),而民事的裁罰板規難執行(沒強制力要求給錢)。
本板開宗明義就說本板權力歸於眾人民意。
板主縮限主動權,是為了規避濫權,但另一面看來就是「怠忽職守」。
中道而合理的做法就是「把主動查辦權」交付「板上公眾」,這樣最沒爭議。
不然試問……縮限主動查辦權之後,
若板上出現霸凌而受害者基於某種特定畏懼而不敢提告。
或雙方因故唱雙簧互罵不提告,造成板上閱讀上的不悅。
其他板友難道沒有立場及權益「聲請板規裁決服務」嗎?
本板是公眾討論板,所有吵架都不是在家關著門吵,其他人聽不見。
任何對談交流,都會進入公眾板友的閱讀空間中。
所以當初設計道歉主張,不是針對當事人而已,還包括「板上公眾」。
這您應該知道。
#1IV0Tpty
→ jumboicecube:板規條文是"板眾及受害人",只有這三行會爆炸吧@@11/08 20:49
簡言之,甲乙互罵很礙眼,但他們就是有不提告的自我原則。
丙板友應有權利去主張提請「若他們違反板規就以公權力制止」。
這不是實務上私交流的民事概念,討論板的任何話語都會進入公眾眼簾。
板眾有權拒絕內容實質上有違反板規的不當言論(即便不是針對自己)。
以實例來說,#1LWWJOsz 案件裡的W與K雙方。
W板友的自我原則是他自己不會提告的,
若按照您(J冰塊)的說法,把提告權縮限於W一人,
就形成無其他有資格訴請「板規驗證K不當言論」的權利了。
也就是說,您的說法「剝奪了板眾應有的權利」。
再舉例來說,#1HLH6Chh 案件裡的J與H雙方。
J板友的自我原則是他自己不會提告的,
若按照您(J冰塊)的說法,把提告權縮限於J一人,
就形成無其他有資格訴請「板規驗證H不當言論」的權利了。
也就是說,您的說法「剝奪了板眾應有的權利」。
另外補充,沒人提告J所以我沒判他,他卻回應……
推 josephhou:感謝板主,也抱歉造成其他板友的困擾。 03/29 13:24
這顯示他有「公共板面對板眾負責」的概念,這不僅是他與H之間的事。
而板眾對他們的爭執有權回應、有權表示意見,當然也有權檢舉與接受道歉。
三、關於A.,我看不出有強制規定「是否公開檢舉人」的必要性。
公開時,檢驗的是提訴人本身的被檢驗門檻。
為避免濫訴,提訴應具備為自己提訴負責的概念,而非全無限制。
有時互訴之中,提訴人也是被人檢舉的對象。
這時就「可以」甚至是「有必要」告知公眾檢舉人。
一來是讓他們雙方反思可以互喬一下要不要撤告;
二來是向公眾反映板主職權的行使,將必要資訊報告板眾,向板眾負責。
除了具備上述考量的必要性,
在沒其他公益效果的考量時,板主得不公開檢舉人。(將利益歸於檢舉人)
現行板規之中,板主本來就是每個案件都向公眾負責。
所以我實務上採取不公開檢舉人的原則,有必要公布時再說明公開之理由。
板眾可以對此進行檢驗。
四、關於B.,我看不出有建立「善意使用者」樣版的必要性。
若建立了然後呢?
不符合樣版的使用者就不是善意使用者?
如果不是這個意思,而板眾又沒有對此表示認知困擾,那就有害無益啊。
而板規3.是講原則,不是施行細則的概念。
就像板規表示權力歸於板眾,有必要一條一條數哪些權力嗎?
實務上法律寫誤殺罪,有一條一條寫殺有哪些形式的樣版嗎?
舉個例子:
幼稚園、小學的園規、校規若開宗明義寫原則說:做個聽話的好寶寶。
會不會有人覺得這原則太模糊,要修正改進,最好一一給樣版。
否則……
小孩子要是聽話聽話,要是聽「壞朋友」的話怎麼辦?
加上長輩吧,那萬一是聽話聽「壞伯伯」的話怎麼辦?
改成師長吧,那萬一是聽話聽「狼老師」的話怎麼辦?
都不對……「壞」、「狼」……這些也要一一明確規範定義……
哪些話要聽……哪些話不要聽……
然而,樣版中沒提到的怎麼辦?聽不聽?
那就不斷增訂樣版吧!
會有那時候的,不斷增加、修正、配套……建立大量樣版,
會有出現所謂「能在大部分狀況都能順利遵行的規範」那一天的!
園長:那貴家長能否提供一條明確的新原則,
說「做個聽話的好寶寶」改成怎樣一段話比較好?
若家長們投票通過我就遵照辦理。
你是園長,把事情推給我是不是很奇怪?
我願意提供援助,但去改園規是你園長的職責。
你園長嫌難做而不做,我也只能摸摸鼻子算了……
五、關於您C.允許其他人檢舉,但當事人可以保護被檢舉人免於有罪判決。
我主張「否決」。
如上面(二)所述,被告是因為「被認定違反板規」才會出現有罪判決。
這不是私下糾紛之民事訴訟,而是公共板面的維護規章。
按照案件處理的概念,是「告訴人」可以保護被檢舉人免於有罪判決。
因為他可以撤銷告訴,那對板主而言是不告不理的。
至於當事人的保護,我只能說板主可以列為判決的重要考量。
但優先性不能高過板眾認定。
我重申,本公共討論板的權力歸於板眾。
要床頭吵床尾和應該自己去私信或講電話,那才有資格說那僅是他們雙方的事。
每一位板眾都有權為討論板面任何的文章聲請板規判決認定服務。
而既然每一位板眾都有資格提告,那就要尊重其提告的權益,
不宜讓當事人保護被告的原則大到凌駕板眾認知。
那形同是剝奪板眾的提告權益。(只要當事人說沒關係,其他人就沒資格提告?)
六、關於您D.當事人說過自己是 "笨蛋" 時,其他人是否能用 "笨蛋" 來稱呼對方?
這個放寬條件要限定在金庸板內的文章、還是跨板內容?
我認為「不行」。
謙稱就不用說了……
人家說「在下」,就可以用「位階次等人」視之?
人家說「敝校」,就可以用「就讀破學校」嘲之?
家長曾謙稱我家小明又笨又懶,老師從此就可以任意罵小明笨懶?
即便是雙方認知也不行。
要私信聊,雙方熟到對叫畜生、敗類的稱呼……也沒人會管他們。
但在公共討論板上,就要遵守公共討論板的規矩。
那不是雙方說了算,而是整個板面的共同使用者同意才行。
而在本板都不行了,更遑論是跨板?
: 2. 人身攻擊對象是板主時,板主是否能自行檢舉、自行審判?
: 有複數板主時,當然可以定立迴避的板規來處理這狀況
: 但只有一名板主時如何處理?禁止此一狀況顯然會讓板務陷於停頓
: 要限縮審判權嗎?還是採用其他方式進行?
: (允許此狀況、成立額外的審判團、交由更高層的審理等等)
根本沒這個問題啊。
單數板主只有我當過,我自己從未檢舉過人。
甚至有人攻擊我,被第三方板友檢舉,我還在其檢舉信中求情表示,
我這位被害者不介意,且以板主立場去判會生變數,可否請網開一面別提告?
上述那是寫信不公開的部分,我印象中就好幾例了,
比較誇張的甚至有公開喊話請高抬貴手不要檢舉,我提醒對方就好的。
#1F3XHah0
推 newtypeL9:我已經寫信檢舉了,髒話滾出本板吧 01/12 09:55
身為當事人的我,有請各位高抬貴手。
然而,板規上並非指定當事人才有權檢舉,故基於執行板規的立場,我必須照章辦理。
唉~
#1F3h11Ub
推 newtypeL9:是我寫信檢舉的,你要他不處理是不是? 01/12 23:39
另外也曾公開解釋過……
#1Gi_cXxv
這邊再進一步解釋一下。
基本上,我沒有自行檢舉、自行處理。
即便是「我與別人討論」,檢舉人也都是路人。
甚至有我拜託(路人)別檢舉對方,然後被其指責不應如此避嫌!
也有路人檢舉對方之後,還覺得我會輕判,指定要求讓乃賴板主處理!
所以,我的討論者身份,不但可以被挑釁,而且某種程度上,還喪失提告的自衛能力。
而曾有人質疑我沒有收到檢舉信,自己主動進行查辦,
我也將相關事證(檢舉信)交由公正第三方查證。
#1GhWWlbu (nightlight39)
關於K板友的蕭峰文章,確實有人檢舉,我也向原檢舉人確認過。
回到您的提議本身,如同第一句話,根本沒有您提的那個板務停頓問題。
如同前文(二),我被罵而不檢舉。
若其他板友看不過眼,認為這是違規言論而造成他閱覽不悅,他們有權檢舉啊。
這怎會造成板務陷於停頓?
就拿前面(二)例子中的W、J兩位板友來說,
被言語攻擊時,他們「有權不提告」啊。
那我被言語攻擊時,也是「有權不提告」吧?
您認為應當「剝奪我們不提告」的權利嗎?當然不可能!
所以不適宜將事涉公眾事務的告訴權,集中於您所謂可能是單一人的身上啊。
反過來講,如果大家都有提告權,而大家都不提告,
那就表示公眾意願上,沒人到達不耐到正式行文訴請板務處理的程度。
這也沒有板務停頓的問題啊。
: 要列還可以列更多。但我想先提的判例或是情境應該和板主F您所想的不太一樣
: 不會一開始就跳到您在本文最前面所提的例子
在您的系列文中,我個人最希望是1.2.這一段的「實際狀況討論」。
如同您之前1.2.3.那樣,才有個實際討論之標的。
同樣的,所謂判例,請您製作幾套範本提供大家參閱。
這樣我們才能從實際範本中,去驗證您範本想法的可行性。
: : 哪裡明顯!?
: : 腦補算是偏中性的稍負面用詞,即便在L板主政見之前,也沒人因為腦補二字被罰。
: : 這應該是很簡單的統計觀念啊!
: : 之前沒有這詞違規,之後也沒有這詞違規。
: : 然後您卻主張說,明顯是中間某件事讓違規不出現了!
: : 您那是哪門子邏輯?
: 這就是觀念上的差異了XD
: "沒人受罰" 不代表 "沒定下這條規定的話,之後仍然不會有人受罰"
: 過去沒人受罰→定立版規→之後無人受罰
: →沒定立板規→?
: 實際的狀況就是 "有定立板規"
: 因此 "沒有定立板規" 時,會出現什麼狀況根本沒人知道
: 統計不能拿來用,就是因為 "沒定立板規時的狀況" 根本是在取樣範圍外
: 當然您可以用類似外插法,或是其他使用現有結果來推測其他範圍的方式
: 來主張這種說法仍屬於統計範圍,但這類型的方法都有較大的誤差
: 我覺得說服力不足
說您統計能力有問題,就是在於「相關變異」的掌握。
您主張「不罰腦補」這個變數具備絕對的影響力。
但您知道嗎?
腦補是講事情,不是針對人。
而板規第17條是禁止對人不對事。
結果您主張「因為宣稱講腦補OK」,「造成從此沒人因為腦補一詞被判違反17條」。
是您主張變數的影響力,應該是要舉證其「變異性」。
例如原本很多人因此受罰,因為「宣告」而從此沒有人受罰。
或者原本沒有人因此受罰,因為「宣告」而從此許多人受罰。
這兩種才是樣本中能說明變數影響力的舉證。
而這樣的舉證,才是表述「因果關係」的方式。
結果您拿「沒有變異」當成例子,主張變數的影響力!XDDDDDDDD
您那是扯「如果」,哪是統計證明啊!?
「如果」沒有腦補宣告,搞不好就有很多人被罰了!
(不能否認這個搞不好,因為那事實沒發生,沒人知道。)
所以說現實中沒人被罰,是宣告的造成的效果。
那若現在主張「因為我當了金庸板板主,所以PTT沒倒」。
這是不是鬼扯?
因為現實是我當了金庸板板主,現實是PTT沒倒,所以這就具備因果關係!?XDDD
: : 另舉一例:
: : #1LWWJOsz判決文(Thu Jun 18 07:37:57 2015)
: : 其中「笑死人了」這種嘲弄攻擊被罰了。
: : #1MJc_RiM判決文(Fri Nov 20 08:56:56 2015)
: : 其中「笑死人了」這種嘲弄攻擊又再被罰了。
: : 這是連續大案哦!
而包括這裡才是整段質疑。
也就是說我是舉反例說明:
1.原本沒人被罰腦補,宣告之後「沒有改變狀況」,仍是沒人被罰。
2.原本有人被罰嘲笑,宣告之後「沒有改變狀況」,仍是有人被罰。
您沒有證明──做了宣告「因此改變狀況」。
也就不能證明宣告這件事具備高度影響力,對結果的變異有其因果關係的結論。
類比一下您的主張……
甲:因為我修板規,所以上帝很高興,至今地球沒有爆炸。
乙:最好是啦!?你不修板規,地球以前也沒爆炸。
甲:以前沒爆炸,不代表我沒修板規的話,之後不會爆炸……
如果您仍堅持您的統計邏輯,原來因果關係可以如您那樣驗證!?XDDDD
我倒是蠻期待您的下一篇大作……
: : 這原因在於您自己,不在別人。
: : 您腦袋裡的東西是一團空氣,是空想的,不具體的!
: : 而您的表達能力不佳,又或是包含我與其他人的閱讀能力有限,
: : 許多人都不知道您說的那個到底是啥寶貝,居然有那種功效。
: : 而您說我們板規有毛病云云,我們也沒看出來。
: : 吹噓千遍不如一觀啊,您拿出來秀給大家看看,我們才能討論下去啊。
: : 哇~原來板規真的有毛病耶!
: : 哇~原來這真的是好寶貝耶!有了它就可以治好毛病了……
: : 啊但是您不拿出來,我們連您所謂的毛病都沒看到,那您是要別人回答甚麼?
: : 我一直請您丟實際案例範文,這才有個討論依歸。
: : 您最大的問題,就是一直講判例庫「如何好」「如何好」「如何好」……
: : 您把「如何好」複製貼上空講十萬遍,也不如丟一個實際的範文出來有效果。
: : 反過來講,若我一直講「如何不好」也沒用。
: : 所以舉一個「腦殘」的情境,才更能增進讓板眾瞭解我的理由。
: : 我前文說過:
: : 1.您覺得板規有問題,有些案例會有難判斷的爭議。
: : 2.我不覺得有甚麼難判斷的爭議,所以請您舉例說明。
: : 3.您得先舉例說明來說服我、說服大家!
: : (我甚至還表示:「罷了~您可以跳過我,直接說服大家。」)
: : 4.然後板眾討論……喔~真的耶!這真的很有爭議!!!
: : 5.最後才能把這案例列入討論庫!
: : 大致的流程應該是上述這樣!
: : 您丟出問題,走了流程1.。
: : 但我不覺得那是問題啊,所以「一再」請您貼出實際案例……
: : 板規又不是我們兩個說就算,是要整個板認同而表決通過的,您總該說服大家嘛!
: : 所以才走到流程2.啊。
: : 若您不舉實際例證,就是跳過3.!
: : 若未經板眾附議認同或討論,就是跳過4.!
: : 然後您指望我說甚麼?
: : 您要直接進入流程5.嗎?
: : 把這當個板?要我講「您說了算,以您說的話立為板規」?
: : 現在就卡在流程3.。
: : 是您的問題(很模糊云云)根本還沒被認同。
: : 更別說您的結論也只是您自己的評估。
: : 總不成您自己評估一下,別人就要勞師動眾為您的空想瞎忙吧?
: : 我做的東西也不是您腦袋裡的意思啊……
: : 那您自己為甚麼就做不出來一個判例模本呢?
: : 您要人家回答之前……怎麼不先想想?
: : 人家一直叫您提明確案例出來啊!
: : 是哪裡有您所謂的很難界定、很模糊的問題了?把實際案例說出來啊。
: : 是您丟不出東西來!不是別人不回答您!
: : 您的東西是空想的!未經討論、還沒證實的東西!
: : 您連個「模具」都拿不出來……
: : 要跟人討論甚麼?
: 這整段和前面的論述都重覆了耶,而且我在#1MQDMAe2有說明誤會的來源
: 針對其原因也道歉了
: 這邊因為我同意lejnsaryai板主的說法
: 而當你『現在』明確提出問題了,卻又一直提『之前』我們板主沒回答你……
: 老實說這對於討論沒有幫助而且還有反效果。
: 因為在我們看來你是在指責我們板主沒做事、聽不進去板友的意見。
: 我在這邊再講一次,對整件事也不會有幫助
: 因此我不會重提一次#1MQDMAe2此文中的論點來回覆
: 但如果您真的很希望我再回覆一次,我可以再來補充這一點
關鍵字:「模具」!
請拿出模具來啊。
要建立千百個判例之前,您就拿不出三條五條判例模本給大家做為討論基準嗎?
連模具您都不給!
那您有甚麼立場主張量產?
: : L板主寫了那麼長,不光是只有這麼兩句淺薄的意思。
: : 我來補充完整表示一下判例庫會出現的問題:
: : 一、判例庫對減少模糊未必有幫助,還可能造成更多模糊。(如上面「腦殘」之例)
: : 這是我不認同您判例庫主張的最重要理由。
: : 二、判例庫解釋要清晰到極致,不得有一絲予人斷章取義引用空間,否則造成混亂。
: : 所以我請您把您口袋條文拿出來,好讓大家看您認為很優的判例,有沒有問題。
: : 三、實務上沒那麼多判例。
: : 所以我能做的是請板友杜撰狀況來給我判,所以應丟實際狀況出來,而非空談。
: : 四、判例的數量造成使用者門檻。
: : 板友使用本板需讀多宗判例,其中每例為求謹慎又不敢講死,易成量多而虛。
: : 五、判例庫建立後仍取代不了板主執行板規。取代不了就要問,那何種位階高?
: : 判例有限,且內文也是板主判的。同人判而更死,參考物先天上無法更高位階。
: : 但若開宗明義說還是板主裁量位階高,那會造成板眾懶得看,判例庫形同虛設。
: 這段的回答,其實已經包含在本文最初四段:
: 大量判例造成的問題處理(回答第一點)、
空談效果沒有意義。
直接回應例子嘛。
「腦殘」的案例要怎麼建立判例庫?
: 您認為是空想的回覆(回二、三)、需要配套來處理(一、四)
: 實際提出判例時會從什麼地方開始(五,板規優先權的衝突也有提到)
這是啥?
看得懂的人請舉手好嗎?
J板友要不要自己再多看幾遍……您自認為表達能力很OK?
您的到底要不要討論實質問題,進入實務處理?
一條條疑慮提出來……然後回「要有配套」!!!!
就這樣!!???您不覺得很虛嗎?
「要有配套」……這樣講不算空談,那怎樣算空談?
您能不能針對腦殘這個例子,提一下您心中的判例庫應該怎麼處理這狀況?
為了怕您忘記這例子,我複製過來。
請您「務必提出實際判例庫的模本」給大家參閱。
#1MQcolc5
我來照樣造句一下:
3.哇~有絕世武功在眼前,你若不練是腦殘。
4.噓 腦殘!
兩句話也是同樣的「腦殘」負面詞,具備不同的攻擊性,表達出不同程度的惡意。
我們想想,要是照您的說法建立了判例。
假設是案例3.被判無罪,進入判例資料庫……
然後呢?
某甲用4.的口氣說話,結果被檢舉判罰,他可能就說了:
判例3.中有明確例證,講「腦殘」應判無罪。
於是呢……
〈結果一〉
板主又要大篇幅解釋3.與4.的前後文不同,不是同字同罰,而是裁量其惡意程度。
結果某甲不服,嚷著……
建立判例就是為了方便依循,我按照無罪判例用詞,結果被判罪,司法不公。
你板主要審核惡意程度判罪的話,那「建立這種沒用的判例庫」幹嘛?
於是爭辯解釋的行政成本更高,也更容易造成混淆形成冤獄。
判例庫的原意不但蕩然無存,更慘的是弄巧成拙、越幫越忙!
〈結果二〉
或者是板主被說服,說既然判例中罵腦殘免罰,那某甲無罪。
結果板上群情激憤……
板主你看不出來兩句話惡意程度完全不同嗎?
所以罵腦殘無罪就對了!那你真是個腦殘板主耶,比某甲還腦殘。
從此腦殘一詞為罵人開了一扇後門,一律無罪。然後板上充斥的腦殘的罵語!
終於有人受不了,主張開公投廢掉那個會讓「腦殘」一詞合法化的判例庫。
請不要只是講「要有配套」這種虛詞。
就把您的配套完完整整寫在您的判例模本裡面。
請針對這個「腦殘」例子,寫出您的判例模本。
我們才能驗證您這種宣告會有怎樣的效果啊。
: : 不然呢?
: : 無惡意(非蓄意),但傷害是存在的啊。
: : 為無意中的傷害道歉,這是「應當的」!有問題嗎?
: : 又沒逼他說他是蓄意的!
: : 不想道歉可以啊,他可以去說服原告撤告嘛~
: 這不就是溝通流程能做到的事嗎?這稱不上針對溝通流程的反駁呀
根本沒人反駁溝通流程!
溝通流程本來就有了,幹嘛蛇足?何需反駁?
我是反駁您所謂的過度公權力。
: : 您說的一樣沒脫離權益損失論啊。
: : 而且您說的東西在實務上本來就有這樣做了!──就是撤銷告訴
: : 「撤銷告訴」、「不告不理」……
: : 這兩個東西在,哪來的過度公權力?
: : 又不是板主主動的,是當事人要求仲裁的。
: : 這哪來過度公權力的問題?
: : 沒人提告的話,雙方罵到死也不會動用公權力啊。
: : 提告之前雙方不能溝通到底是罵誰?
: : 受理之後雙方不能溝通到底是罵誰?
: : 執行之前雙方不能溝通到底是罵誰?
: : 好啊,雙方溝通好最好啊,別來提告,或是快來撤告,板規本來就言明不告不理啊。
: : 這是他們雙方的問題,跟我這被動的仲裁者有何關係?
: : 就拿本案來說,
: : X認為自己被罵,D辯稱不是罵X。
: : 那D的說法若能達到溝通的效果,會有人提告嗎?
: : 再重申一遍,在本板,板友糾紛相關規定中,公權力不是主動執行的。
: : 是有人提告才被動被要求提供判決服務。
: : 您現在講的根本是牛頭不對馬嘴。
: : 好像是當事人溝通一句「你是不是在罵我」就溝通好了,反而我這板主硬要介入!?
: : 錯!!!錯!!!錯!!!
: : 他們第一時間(提告前)溝通好,就根本不會有提告,板主根本不會介入。
: : 他們第二時間(受理後)溝通好,就直接來撤告就好,板主根本不用介入。
: : 他們第三時間(判罰前)溝通好,就直接來撤告就好,板主根本不用判罰。
: : 我實在弄不懂J板友您腦袋是怎麼想的……
: : 若被告覺得「道歉」是天大的事,
: : 那他會願意委曲求全拜託對方接受自己論點而撤告嗎?
: : 而既然是他們雙方喬不攏,您怎能反過來怪我這被動者說我不給他們喬的機會呢?
: 我所提的流程裡面是希望修正 "A沒有攻擊意圖,但是B覺得受傷" 的狀況
: 這狀況下根本不會有第一時間的處理:因為B受傷所以提告了
: 除非有強制性的流程,不然目前要檢舉板規17,B是沒有任何義務要先去跟A "喬" 的
: A也不會預測到B去檢舉他,因為A自身並沒有惡意
: 第二時間也不會有溝通的機會:受理提告→板主判罰,這段時間並沒有公告或通知
: (除非板主您有在每次受理提告後,都先私下跟A說明此事;
: 但如果是這樣的話請把這一項列為板規17的子項,而非您個人的原則
: 不然這點稱不上金庸板的通例)
實務上不是這樣的狀況。
除非「非常明顯」,原告沒有一言不合就直接來告而告成的。
(例如罵腦殘、中二……這種明顯針對人的詞。)
板上提告多數是累積相當大數量的爭鋒相對,而到一定程度的惱怒程度才提告。
(當然,這一提告可能範圍才波及只出一兩句選邊站的幫腔板友。)
這經歷長時間相互的確認、交談……還需要確認對象嗎?
要喬!雙方早就喬好了,也不用搞到提告。
再回頭看,
就拿「桃谷系」那個案子為例……
若按照您的提議,強制K詢問一下:
你在跟誰說話?
桃谷系是甚麼意思?
若人家回答:我在跟W說話,稱讚他跟桃萼仙一樣邏輯清晰。
那是否就剝奪K板友提告的權利了呢?
還有這種……
被罵的:你在罵誰?
罵人的:是誰他自己心裡有數,而你自己對號入座就……
那被罵的就要被剝奪提告的權利了嗎?
正面為板好的人不會想助長這種歪風吧?
所以您應該寫清楚您的流程板規啊!
不是光說您想加一個流程云云。
您自己也講配套,那總該把您的配套完整寫進您增加流程的條文中。
您明確寫出來,這才有討論的價值。
不然退一萬步講,若直接按照您說的辦理,
萬一接下來形成大量板友都跑去推桃谷系表面稱讚W板友(行陰損K板友之實),
這要怎麼辨認處理?
: 第三時間是惟一的補償機會,但您在前面討論中多次強調 "B受傷" 的狀況
#1Gmb83cL
寫出這一段始末,個人歸納出兩點總結:
1.即便也有其他板友和我一樣,但這裏的「沒想到」是我的疏漏,我應該公開坦示。
這裏也再慎重對本板板友表示歉意,也對各方指教再次感謝。
2.一樓板友顯示:有效的事證,一行文就很有力道。
以此案樹立:
判決並非不能抗議,我也不敢剛愎自專,提出客觀有力的事證,是可以改判的。
(板規中有「判決確立」(不再予改判空間)後,可向上申訴之說明。)
以上述為例,若真的是善意被誤判,說服我改判都有空間。
若有善意,有甚麼不能跟對方喬的?
: 意見衝突的點又在於對 "道歉" 這一點的看法,因此這個討論不會有答案XD
: 如前所述,在#1MPTgR2C文中我說了
: 如果認為這些規範沒有必要的話,以目前的狀況來說我可以接受。未來的事
: 就留給以後的人來處理吧
等您說服板眾,有人附議您再說吧。
: 在#1MQDMAe2也提到
: 做不成,或是板主覺得窒礙難行,就算了呀。還能怎麼辦?(汗)
: 所以,有得到針對問題的回答,對我來說就夠了,因此沒有必要再進行回覆了
只是您又說過:
#1MPTgR2C
→ jumboicecube: 不能因為 "這事很難做" 就不做吧? 12/08 21:21
所以我到底該信哪一個您?
: :
作者: jumboicecube (大冰塊)   2015-12-15 04:18:00
您硬是要忽略#1MQDMAe2文中所提到的討論流程我也沒有任何辦法呀。會有"就不做"那句的起因溯及和另外一位板主的討論。因為忽略了前後文,只抓自己想看的文字,才會把三國演義的著名段落當成單純的負面評論。那這還有什麼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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