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食記][住宿][遊記]等 玩樂板規修正

作者: ilovemami (噁爛肥宅)   2023-02-14 14:44:20
原本板規

4-8 [食記]、[遊記]與[住宿]文須注意以下事項,
違者刪文。

a.文章內容最少須滿一百字。

b.本條所提及的分類,同分類發佈須間隔五天,自刪亦算。

c.文章中若有附上站外連結者,最少須附上五張精華圖片的連結,
圖片連結長度,必須為BBS模式底下一行以內的圖床(例如:imgur)
並限定網頁版PTT(https://www.ptt.cc)能直接顯示,

若站外連結中的圖片已低於五張,則無須受本條規範。

d.本版目前不開放商業廣告,因此禁止發佈與店家有對價關係的文章,
(如:收受店家費用、折價券、試吃、試用...等等),有相關需求請至專版,
經檢舉且查證屬實,改處退文併水桶一年。

修正版本

4-8 [食記]、[遊記]與[住宿]文須注意以下事項,
違者刪文。

a.文章內容最少須滿一百字。

b.本條所提及的分類,同分類每個月限發六篇,自刪亦算。

c.文章中若有附上站外連結者,最少須附上五張精華圖片的連結,
圖片連結長度,必須為BBS模式底下一行以內的圖床(例如:imgur)
並限定網頁版PTT(https://www.ptt.cc)能直接顯示,

若站外連結中的圖片已低於五張,則無須受本條規範。

d.本版目前不開放商業廣告,因此禁止發佈與店家有對價關係的文章,
(如:收受店家費用、折價券、試吃、試用...等等),有相關需求請至專版,
經檢舉且查證屬實,改處退文併水桶一年。

修法理由:因應已有多數板友反映,希望將每個月內限相隔五天一篇,更改
為一個月限定六篇,據此修法。


原本板規

玩樂定義:
運動、展覽、旅遊、購物..等等的聚眾娛樂項目。

違反以下規定者原則除各別板規條例有懲罰規定外。
以刪文處理。

4-1 玩樂地點或起迄點須在高雄。


修正版規

玩樂定義:
運動、展覽、旅遊、購物..等等的聚眾娛樂項目。

違反以下規定者原則除各別板規條例有懲罰規定外。
以刪文處理。

4-1 玩樂地點或起迄點須在高雄,並以[玩樂]為分類。
若實際內容為玩樂文未以[玩樂]為分類者得檢舉刪文。

修法理由:板上未有相關規定,常有以[徵求]分類邀約玩樂,因此修
正,以確保板規明確性原則。

以上修正之內容,於此公告後修正執行之,得不溯及既往。
作者: jordan868542 (失智)   2023-02-14 16:30:00
作者: wennythepooh (維尼)   2023-02-14 16:36:00
作者: swimming5445 (耶耶)   2023-02-14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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