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對方說我欠他錢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20 23:55:05
※ 引述《oke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之銘言:
敝人尚非實務工作者,故以下僅是個人的一點淺見,有錯還請指正。
就本案事實部份,應該可以確定有兩筆債權糾紛。
一為98年的借據問題。
二為99年的本票問題。
: (以下為家人案例)
: 案由:
: 表哥於98年間因感情問題,欲與女友分手,事後想挽回,卻被女友以保障為由,
: 要求表哥寫下一張數百萬元之借據,當時因感情因素及對方家長親情壓力下,
: 表哥不得已簽下,但因無實際匯款行為,故亦無兌現該借據.
就借據部份:
雖然借據本身印象中可以當作強制執行法上的執行名義,不過效力沒本票裁定
這麼強,如果對方真的去聲請執行了,請務必記得提聲明異議。
再來就會是進入實體訴訟程序了:
您可以爭執的點大約如下:
民法第 474 條第一項: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又消費借貸契約為一要物契約,簡單說就是「一定要有實際交付金錢」才成立,
故如本件,假設確如您所說,只是單純有簽立一張票據,是尚未有契約成立的。
雖然也可能有成立第474-1,消費借貸之預約之可能啦...不過那等於是對方將欠你
哥錢了,應該不可能為如此主張。
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本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對方如欲向法院提借款返還之訴,必須負舉本證,使法官達確信之程度。
而您僅要負舉反證義務,即足可動搖法官之確信即可。
用白話文來說,對方必須證明當初她確實有交付借款給您而成立消費借貸契約,雖
然說借據確實是一張極為強力的證據,但如果你們有足夠的間接證據,例如男女間
的談判對話過程等等,來讓法官無法達到確信程度,則法官即必須判對方敗訴。
(雖然不是很好的方法,不過可能可以考慮去爭執借據的真實性,這樣對方又必須另
負一個借據為真的舉證義務,而如此就很有可能帶到為何會成立這張票據的相關背
景事實,縱使借據為真,因實際上未交付借款,仍然無契約成立──只是這僅係個
人想法,實務上這招到底有沒有用,我並不能確定...因為這並非法律問題而係訴訟
手段)
又,雖然借錢的「動機」並非是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要件,但數百萬可不是小錢,
按理來說法官也會詢問一下何以成立才對。
如果什麼反證都拿不出來,那......就只能看口才能不能說服法官囉......
消費借貸的時效為15年,故對方仍然在可起訴請求的時間範圍內。
另外還有非到最後萬不能用的大絕招可主張啦......
民法第 72 條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至於如何涵攝進去,就交給你們自己想想怎麼掰了...XD
只是這個因為是權利障礙事實,必須由你們負舉證責任說服法官,而且成功機率
不高,才會說是大絕招。
: 99年6月,雙方又再次因感情問題欲分手,但這次女友加碼,若要複合必須開立本票,
: 表哥雖無奈卻也只好硬著頭皮簽下, (我們知道後都罵他)
: 但因為雙方相安無事,所以本票一直無兌現,至今也已五年了,
: 日前兩方又因故分手,這回表哥忍無可忍不願再復合,但女方卻拿出當時的借據及本票,
: 要求表哥返還該筆金額.
雖然本票裁定是一個很可怕的東西,而且本票訴訟也非常難打,因為就原因關係不存在
的舉證責任將會因票據無因性而轉移到被告(即你們)身上。
不過本件事實其實......非常簡單-.-
票據法第 22 條第一項: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這張票 過 期 啦......(應該吧...你們自己看一下票上的到期日為何時再加3年)
對方至多只能主張同條第四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不過這時舉證責任又回到對方身上了,你們只要主張自己並無取得利益就好。
這樣又變回前開爭執消費借貸不存在的同樣處理模式。
: 問:單憑借據或本票,無實際匯款證明或記錄,能要求表哥還錢嗎?
: 表哥也說了,如果他有欠對方的,他願意還,但若單憑一紙借據就要說他欠一大筆錢,
: 他實在無法容忍,何況還要為一筆根本沒有的往來紀錄的款項簽本票,
: 的確,他該為他愛昏頭的行為付點代價,但沒有這筆款項要他如何接受?
: 現在女方已提出民事調解訴求,對方所提出的證明是當時的借據及契約書,
: 表哥想問的是,單憑這些證明就可以要他還錢嗎?是否有可反制之道?
單憑這些證明能否要他還錢,老實講還是看法官心證沒錯,所以你們就要努力就找
出可動搖法官心證成立的反證,這部份就不是法律問題,而係訴訟經驗了。
如前述,因為敝人尚未進實務界工作,無法幫上什麼忙,如果對方真的起訴了,建
議還是去找個律師事務所咨詢一下吧。
作者: oke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   2014-05-21 04:02:00
非常感謝您細心的回答!我要叫我那笨表哥好好看完您的文章!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05-22 00:55:00
借據能當執行名義??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22 08:21:00
我不太確定,強執法沒讀熟...不行就更好其實內文是以「不能」當執行名義去寫的啊,好像應該說拿借據去聲請支付命令,再用支付命令當執行名義才對,因為執行開始就應該是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了聲明異議是在聲請支付命令的過程中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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