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5-24 13:02:00第一個案子我算略懂,畢竟算是刑訴實務學說上的老哽爭點問題在於,這種問題通常"網路"與否並不重要因為關鍵處在於警察釣魚取證的合法性 與網路使用與否無關如果你拿這個案子深入討論那鐵定會偏掉第二個案子......我不記得刑法有處罰介紹自殺如果你說的是刑法第275條,那必須行為人針對特定個人才算拿292條討論可能比較貼切,這條也是條文用語很微妙的...喔因為自殺本身不成罪,所以第二個案子也不會成立153 (1)你們的重點應該是153(1),故第二個案子也不太契合上一行多打一個(1)反正就...先拿刑法第153條當關鍵字去查看看吧這條也常被批評是訂的很莫名奇妙的法律因為認定過於恣意的話將可能架空教唆犯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