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有跟我們講到說,以前的新聞曾經有報過台東單親母親以1000元代價,要求15歲輕度
智障女兒陪人過夜賣淫。我想了一下,還是不清楚相關人員的刑責,希望大家幫我看一下
母親: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
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嫖客:刑法第222條第一項第三款:(加重強制性交罪)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刑法第221條第一項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是那受害者呢?那個女兒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嗎?新聞是說她沒有意願。
另外以上相關人員的刑責,不知道我是否有用錯法條?希望指點迷津,謝謝大家。